| 1-1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伊春市高铁西站-公路客运换乘广场建设项目工程一切险 | 1.项⽬简介 (1)主要建设内容:本项⽬⽤地⾯积5.58万平⽅⽶,包含站前出⼊站的交通功能换乘场地3.05万平⽅ ⽶;相关的交通换乘通道1.56万平⽅⽶;⼀期对外交通场站⽤地0.97万平⽅⽶。本项⽬建筑⾯积为地下 出⼊站换乘交通⽤房14953.95平⽅⽶及部分地上⼈⾏⻋⾏出⼊⼝⾯积1383.14平⽅⽶,地下功能为出租 ⻋排列等候区及社会⻋停⻋场。 (2)施⼯合同承包价:183,787,320.88元 2.保险⾦额/赔偿限额: (1)保险⾦额/赔偿限额 ①物质损失 保险⾦额:183,787,320.88元 ②第三者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00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元财产损失每次限额:400,000.00元 ⼈⾝伤亡每次限额:1,600,000.00元 每⼈每次伤亡限额:400,000.00元 3.限额描述 本保险对地震、海啸累计赔偿限额为⼈⺠币147,029,856.70元 4.每次事故免赔额 (1)本保险对地震、海啸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币400,000.00元或损失⾦额的20%,以⾼ 者为准。 1 (2)本保险对⾃然灾害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币100,00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者 为准。 (3)本保险对其他⻛险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币100,00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者 为准。 (4)本保险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币10,00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者为准。 (5)本保险对第三者⼈伤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币2,000.00元或损失⾦额的10%,以⾼者为准。 5.责任范围 (1)物质损失部分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 何⾃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的以下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为防⽌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保险⼈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上述损失所产⽣的其他有关费⽤,保险⼈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部分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间内,因发⽣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 ⾝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②本项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法律费⽤”),经保险⼈书⾯同意,保险⼈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1)订⽴保险合同时,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成交供应商向采购⼈(被保险⼈)提供的保 险合同(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被保险⼈)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2)本项⽬的保险合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与采购⼈(被保险⼈)约定的时限及时向采购⼈( 被保险⼈)签发保险合同(保单)。 (3)成交供应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采购⼈(被保险⼈)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次性通知采购⼈(被保险⼈)补充提供。 (4)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被保险⼈)的赔偿保险⾦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作出核定。 (5)成交供应商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采购⼈(被保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采购⼈(被保险⼈ )达成赔偿保险⾦的协议后,履⾏赔偿保险⾦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的期限有约定的,成交供应商 应当按照约定履⾏赔偿保险⾦的义务。成交供应商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作出核定之⽇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向采购⼈(被保险⼈)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6)其他未尽事宜,以采购⼈与成交供应商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 ⾃保险合同签订⽣效之⽇起⾄全部被保险建设项⽬竣⼯验收合格之⽇⽌ | 1期:合同履约期内,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采购 ⼈提供建筑⼯程⼀切险承保服务、出险后的理赔服务,保险服务质量达到与采 购⼈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且保险流程(保险合同签订、理赔程序等)必须符 合国家现⾏⾏业标准 | 31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