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9年03月21日 10:34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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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本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序号 |
品目名称 |
品目编码 |
说 明 |
货物类 |
A |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采购省级达到30万元、市(州)级达到 20万元、县(区)级 达到 10万元。 |
|
1 |
建筑物 |
A0102 |
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等。 |
2 |
计算机 |
A020101 |
包括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等,不包括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
3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A020102 |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
4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 3 |
|
5 |
存储设备 |
A020105 |
|
6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 不包括针式打印机 、 条码专用打印机 及大幅面( 1米以上)喷墨打印机 。 |
7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8 |
机房辅助设备 |
A020107 |
|
9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指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
10 |
复印机 |
A020201 |
不包括印刷机。 |
11 |
文印设备 |
A020210 |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
1 2 |
投影仪、投影幕 |
A020202 |
|
1 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 4 |
照相机及器材 |
A020205 |
不包括该项下的专用照相机和特殊照相机。 |
15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
16 |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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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客车 |
A02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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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城市交通车辆 |
A0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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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不间断电源( UPS ) |
A02061504 |
|
20 |
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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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话通信设备 |
A020807 |
不包括固定电话机。 |
22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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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传真机 |
A0208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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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A0209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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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
通用摄像机 |
A02091102 |
指普通摄像机,包括摄像机附件设备。 |
2 6 |
视频监控设备 |
A02091107 |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 |
2 7 |
家具用具 |
A06 |
指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 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 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
序号 |
品目名称 |
品目编码 |
说 明 |
货物类 |
A |
以下项目 年度单项或者批量 省级达到 30万元 、市(州)级达到 20万元、县(区)级 达到 10万元 |
|
1 |
专用车辆 |
A020307 |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执法执勤、医疗、电视转播和环卫车、校车、运钞车、垃圾车、工程车等专用车辆。 |
2 |
图书档案设备 |
A0204 |
|
3 |
锅炉 |
A020504 |
|
4 |
电梯 |
A02051228 |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电梯除外。 |
5 |
蓄电池及充电装置 |
A0206151002 |
包括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桩等。 |
6 |
电池及能源系统 |
A0206151003 |
包括太阳能电池及光伏发电储能电池系统,风力发电及储能电池系统等电能转换能源系统等。 |
7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A0209 |
不包括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普通电视机、通用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8 |
仪器仪表 |
A0210 |
|
9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A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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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机械 |
A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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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A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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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
A0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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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设备 |
A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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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A0324 |
|
15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A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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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专用仪器仪表 |
A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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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艺设备 |
A0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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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体育设备 |
A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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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图书 |
A0501 |
不包括 科研、馆藏 、 百科、年鉴 类图书及 邮局订阅的报刊、杂志 等 。 |
20 |
制服 |
A07030101 |
指 制式服装、鞋、帽等。 |
2 1 |
医药品 |
A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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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B |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达到 5 0万元、市(州)级达到 30万元、县(区)级 达到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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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建筑物施工 |
B01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筑物施工除外。 |
2 3 |
构筑物施工 |
B02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构筑物施工除外。 |
24 |
建筑安装工程 |
B06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筑安装工程除外。 |
2 5 |
装修工程 |
B07 |
指 与建筑物、构筑物 的 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
26 |
拆除工程 |
B0303 |
指 与建筑物、构筑物 的 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
2 7 |
修缮工程 |
B08 |
指 与建筑物、构筑物 的 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
服务类 |
C |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达到30万元、市(州)级达到 20万元、县(区)级 达到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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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信息技术服务 |
C02 |
指 软件开发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服务等。 |
29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C0403 |
指 乘用车、船舶、飞机等租赁服务。 |
3 0 |
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7 |
|
3 1 |
商务服务 |
C08 |
包括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等。 |
3 2 |
专业技术服务 |
C09 |
|
3 3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C10 |
包括设计前咨询、工程勘探、工程设计、装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政策咨询服务等。 |
3 4 |
房屋租赁服务 |
C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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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
保险服务 |
C1504 |
包括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农业、农房及医疗等保险。 |
36 |
公共服务 |
C9999 |
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
注: ①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 订 ,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② 属于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③ 表中所列 品目 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 、 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
(一)省级 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 工程和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 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5 0万元。
(二)市 ( 州 ) 级 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
(三)县级 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
达到 上述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的 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也 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 分散 采购限额标准的 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 采购人不 需 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备案 采购实施计划 和合同等 。
三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3 00万元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 ( 州 ) 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 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 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1 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四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 、 有关要求
(一) 关于采购组织。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 等 重大项目,必须 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或者分散采购 项目 , 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 采购人有组织采购 活动 能力的 也 可自行组织采购 。
(二) 关于自行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 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关于涉密采购。 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规定。 属于 我 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协议定点 采购 等 范围的,按照 有 关规定执行。 医药品采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人 的 会议、培训 、展览, 以及水、电、气、暖 等支出行为 , 依照 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不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
(五)关于适用问题。 各市 ( 州 ) 、 县(市、区、行委) 应 当 执行本目录和限额标准 ,但 也可根据实际对 本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 原则上不得删减采购品目 、不得降低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地区应及时 将调整后的 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 国家政策调整等 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省财政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