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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岛国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 2025-07-25 |
中国 -太平洋岛国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 及补充通知 1号
致各投标人:
中国 -太平洋岛国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项目(施工) 做如下说明或补充:
一、 答疑纪要部分
1、 关于招标文件中提及的两项业绩加分项,请问若以福州市龙头企业作为牵头方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双方各提供一个业绩是否满足加分条件?
答: 若以福州市龙头企业作为牵头方组成联合体投标,联 合体成员双方各提供一个业绩不满足加分条件。 具体详 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5)条款 。
2、 单体建筑面积 1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是否要求过高?
答: 根据施工图纸,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29795.3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207.45㎡,地下建筑面积9587.91平㎡;层数:地上层数10层,地下层数2层,单体建筑12层,装配式面积29795.36㎡,所设定施工业绩符合“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规定”的要求。
3、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 “类似工程业绩”为:单体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满足该业绩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要求?请明确。不能回答按招标文件!!!。
答: 详见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4)条款 。
4、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峻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第二条: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工程业绩使用。但群体建筑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请问其地下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13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否满 足业绩 要求?
答: 满足,单体建筑面积的认定: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 补充通知部分 ”第4点。
5、 招标控制价 xml中信息价为福州市2024年11月,编制清单说明为福州市2025年5月,请代理明确。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6、 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 , 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当地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材料,应给予满足,不能限制省外其他行政区域的装配式认定管理办法。
答: 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2)条款。
7、 该项目类似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 1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单体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是否包含连体地下室面积,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单体地上面积+连体地下室面积满足13000平方米即可。还是仅计算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单体地上面积?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4点。
8、 该项目类似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 1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其中单体建筑面积有多种标准,请问是否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或通过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报告中体现的单体建筑面积为准?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⑴、⑵条款。
9、 资格文件 “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节点是否直接上传招标文件第1223页格式的盖章版《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十五、其他资料”中不再重复提供《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答:投标文件应上传修改后的 “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在资格文件“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节点直接上传或在“十五、其他资料”中提供均可。
10、 招标文件第 1226页《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如有时)》表格格式与第1219页格式相同,仅备注增加“3.须提供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施工阶段)……”内容。请问资格文件十三业绩表节点中内容可否直接斜杆,业绩相关内容直接填写并附相关业绩资料至“十五、其他资料”的《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如有时)》中?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9点。
1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建议适当降低。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条款内容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5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超过10%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照本章节7.5.2条款中的第①项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③因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所支出的诉讼费、赔偿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④延误工期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的 10% 。 ”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建议增加上限10%。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一、答疑纪要部分”第11点。
13、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条约定:“工程量清单核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缺项或漏项引起价款调整,累计金额在签约合同价5%以内的不予调整。”,此条款严重不合理,本项目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另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本应按实签证,请修改该条款。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0.1变更范围”修改为“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后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若存在以下情形: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未按国家现行强制性计量规范计量;核对清单时施工设计图纸应由承包人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累计金额在签约合同价 5%以内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计价原则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取消部分项目,或将部分项目分步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 。 ”
14、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4条约定:“(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14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60天内。”,“60天内”不合理,通用本均为7天内,请修改。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后 14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60天内 。 ”修改为“(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后 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天内 。 ”
15、 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4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及第16.1.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以上条款有失公平,为助于项目顺利进行,减少因支付延迟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建议招标人在合同中新增或修改条款,明确当财审或财政资金不到位导致款项拨付迟延时,发包人是否支付该部分利息以及双方应如何协调处理。
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条款、16.1.2条款执行 。
16、 闽建筑 [2013]29号文规定“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建议质量保证金增加担保保函形式。
答:本项目质量保证(保修)金形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 [2013]29 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 号文、闽建筑〔2018〕19 号文和闽建筑〔2021〕16 号文的规定。
17、 若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但竣工验收信息详情能体现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及工程造价等信息,但未体现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等详细内容。但业绩具备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认定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表(施工阶段),或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意见。请问该项目业绩是否给予认定符合招标项目企业业绩要求?烦请代理准确答复“给予认定”或“不给予认定”,谢谢。
答: 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 ⑴、⑵条款 。
18、 若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但竣工验收信息详情能体现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及工程造价等信息,但未体现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等详细内容。但业绩具备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认定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表(施工阶段),或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意见。请问该项目业绩是否给予认定符合招标项目企业业绩要求?烦请代理准确答复“给予认定”或“不给予认定”,谢谢。
答: 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 ⑴、⑵条款 。
19、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针对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本项目指标要求是否指“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3000平方米”?请代理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麻烦给与正面回答。
答: 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二、补充通知部分”第7点 ⑴条款 。
20、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土方外运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实际不同不再调整”及控制价编制说明“泥浆及垃圾外运运距按15km包干计取”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规定,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1、 本项目场内无场地堆放土方,需先全部外运再外购土回填,控制价未按该方案计算,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2、 本项目 2层地下室,基坑支护采用支撑梁,拆除实际需按绳锯施工,但该部分控制价单价未按绳锯考虑,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3、 控制价清单 -010603002001空腹钢柱(可回收)综合单价仅1948.62元/t,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4、 控制价清单 -010603002002空腹钢柱((不可回收))综合单价仅6134.25元/t,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5、 控制价清单 -地下室及上部-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所有钢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6、 控制价上部外墙脚手架按落地架考虑,明显不合理的,实际应按悬挑不翻转考虑,根据闽建 [2024]9号文,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7、 本项目设计有幕墙,但控制价中未考虑配合幕墙使用的吊篮、高空操作车等相关费用,请招标人补充计取。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8、 本项目设计有钢结构,但控制价中未考虑配合钢结构支撑等相关费用,请招标人补充计取。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29、 投标须知前附表 34.2.13“人工转运、管网开挖方式及其他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等不再另行计取”不合理,上述费用未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有发生应另行计取。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30、 根据闽建 [2024]9号文规定: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 投标人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31、 专用合同条款 3(10)⑨约定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若发生工期应予以顺延,费用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3(10)⑨条款内容未提及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
32、 专用合同条款 3(10)⑱约定不合理,赶工等若有发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予以承包人相应补偿。
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3(10)⑱条款执行 。
33、 专用合同条款 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未约定,建议补充上限:合同总价的3%。
答: 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一、答疑纪要部分”第11点。
34、 专用合同条款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相关约定不合理。各种发包人违约情形下,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条款中规定。
35、 专用合同条款 10.1“工程量清单核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缺项或漏项引起价款调整,累计金额在签约合同价5%以内的不予调整”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故上述偏差及变更价款应全部据实予以调整。
答: 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1号中“一、答疑纪要部分”第13点。
36、 专用合同条款 12.1.1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若发生工期应予以顺延,费用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综合单价其他风险内容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1.1单价合同条款中规定, 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
37、 请招标人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12.4.4中工程结算完成后是否支付至98%?
答: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榕建筑 [2024]13号)规定的要求:一、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应严格按照闽政办[2017]59号文执行,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38、 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18.1工程保险”条款内容修改为“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发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前 48 小时。承包人在期限前未缴纳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 ”
二、 补充通知部分
1、 招标文 件第 2页“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195777754
元; ”修改为“ 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195877158 元 ; ”
2、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0.7暂估价中“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内容修改为“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本项目工程暂估价为 470000元,主要用于本项目的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系统。 ”
3、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 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0.8暂列金额”条款内容修改为“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本项目暂列金额 为 9305102元, 主要用于本项目的设计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 ”
4、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 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增加条款“ 34.2.25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改厅办公室《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工程业绩使用。但群体建筑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
5、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 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增加条款“ 34.2.26本项目 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 ,技术文件得分低于 60分的, 否决其投标。”
6、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 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增加条款“ 34.2.27 场地内土方按场内土方平衡考虑,土方回填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堆放场地、土方转运以及开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栈桥、便道加固及铺设垫板所产生的费用, 投标 人投标时应在土方工程项目报价内综合考虑各项措施费用,发生的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 ”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项号7中“5.其他要求”修改为 “ ⑴通过上述第3点平台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为单体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即视为满足要求。单体建筑面积认定细则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1号中的“二、补充通知部分”第3点。⑵ 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 ,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或通过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报告,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并提供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 ⑶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业绩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许可证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⑷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的施工合同可以用工程总承包合同代替。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完成的业绩,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施工单位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⑸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业绩计取;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的业绩均予以认可(若为不同联合体成员提供多项业绩的,按得分最高的其中一家联合体成员提供的业绩计取得分);若牵头人非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的,由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分工,且仅能由一个联合体成员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任务) 。 ⑹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下同),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在培育过渡期内,对优质引进企业实行考核管理,自认定起第二年开始进行年度考核,引进企业若未达到年度产值(10 亿元)、税收(1000 万元)标准,取消当年度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福州市建筑业招商优质引进企业的相关材料(含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建筑业招商优质引进企业的通知、信用扶持政策文件及考核结果等),否则不能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8、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附件3-2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 ”中“权重(%)”修改为“权重”。
9、删除招标文件 第八章第 1节资格文件“十五、其他资料”中“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
10、招标文件第八章第2节商务文件中“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增加说明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规定的格式 。 ”
11 、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的本项目补充通知附件免费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造价资料和图纸,具体详见附件,最新 zbf版本的招标文件、造价资料和图纸由已报名的投标人后台获取用于投标,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
说明: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做相应调整。 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 福建警察学院
招标代理: 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 5 年 0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