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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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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国际铁路物流园项目 (项目名称)(辅道工程)施工标段
补遗书 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部分内容作以下调整:
2.5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更正为: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3.5.2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 更正为: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规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 。承包人参照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文件规定内容。承包人应在实施专业工程节点不少于 15天前将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资料报发包人审核,经书面同意后进场实施;承包人未规定时限及程序报审,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按3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4.1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成结算,经审计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剩余审核价的3%作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质量保证金。 更正为: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80%;工程完成结算,经审计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承包人应本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二、针对 本项目相关说明 ,现 澄清 如下:
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 “ 广元国际铁路物流园项目 (项目名称)(辅道工程)施工标段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文件编制软件的项目名称为 “广元国际铁路物流园项目(项目名称)施工(辅道工程)施工标段 ”,请问项目名称是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文件编制软件的项目名称为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0条执行。
2、请招标人明确,是否需要在投标时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回复:不需要。
3、本项目计日工单价是否无需填报,请招标人明示?
回复:无需填报。
4、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5.17.给排水管道支、吊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防腐所发生的费用按实结算。”与“5.27.管道安装均包括管道等费用,管道的水压试验、消毒冲洗、泄漏试验、密闭性试验、内窥检查等,均应满足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等要求,不论其试验次数的多少,其费用包含在管道安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再作调整。管道安装应包含按规范、设计等要求的除锈、刷漆、防腐、刷分色漆费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疑问:请问投标报价时管道支架、刷漆等是否包含在管道项目综合单价中
回复:包含在管道综合项目单价中。
5、单项工程1-市政工程-F目101- 050102002101 - 栽植灌木 的工程量为 0,还请招标人明确是否有误且是否需要填报单价
回复:经核实无误,不需要填报单价。
6、各个单位工程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有很多清单工程量为0,还请招标人明确是否有误且是否需要填报单价
回复:经核实无误,不需要填报单价。
7、单项工程1-市政工程-F目1-040101001001-挖运一般土方的单价为21.36元/m3,绿地工程-市政工程-F目1-040101001001-挖运一般土方的单价为9.19元/m3,这两个清单的项目特征一致但是单价相差过大,还请招标人明确是否有误。
回复:经核实,无误。由于土地岩层类别不一样,导致单价不一样。
8、招标文件P147专用合同条款7.5.1“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
疑问:约定不合理,发包人应承担导致工期延误相应责任。
回复:若中标单位认为该条款需进一步明确,可在签订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我公司协商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以细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9、招标文件P154:专用合同条款13.2.5“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承包人收到移交时间通知之日起,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第31天起,按每天20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里面扣除,直至工程移交完成,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管护工作,并承担各项费用”
疑问:应设置违约金上限
回复:后续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10、招标文件P157专用合同条款16.1.2“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费用。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费用。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 。
( 7)其他: / 。”
疑问:合同应明确发包人违约责任以及相应承担措施,如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后,发包人仍无任何有效措施,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等。
回复: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系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对于发包人违约责任,虽部分条款未作详细的后续处理约定,但合同整体框架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权利义务体系,相关通用条款及法律规定可作为补充执行依据。
11、招标文件P138页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1)承包人在编制工程进度工程量和竣工结算时,应对编制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进度款申报和竣工结算超过发包人审核的3%时,按每次5万元缴纳违约金,并在本期及后期进度款申报及结算中扣留超报部分。”
疑问:该条款设定的 3%误差线过于严苛,未考虑工程计量计价的复杂性、市场价格波动及设计变更确认滞后等客观因素,每次5万元的固定高额违约金明显不合理,未区分超报金额大小及实际影响,且扣留超报部分会导致项目资金压力大,影响项目实施,违反合同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公平原则),合同条款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强调,工程价款结算应基于双方共同确认,误差处理应公平合理。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3.4条规定,结算误差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第三方鉴定解决,而非单方处罚。建议招标人修改此条款,明确误差范围的处理机制(如设置合理误差区间或引入第三方审核),避免不合理违约金。
回复: 3%的误差线参考了行业常见标准及本项目投资规模、复杂程度。工程计量计价虽存在客观复杂性,但通过严谨的工程管理、规范的计量流程及双方充分沟通,可有效控制误差。同时,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及14.2条已明确承包人享有对发包人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可通过协商修正误差数据 。每次5万元违约金并非单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综合考虑虚报行为对项目进度、资金计划的潜在影响。扣留超报部分是保障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必要措施,且扣留金额将在后续结算中据实调整,不会造成承包人永久性损失。
12、招标文件P139页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9)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下发工程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
疑问 : 该条款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制度,未预留协商空间,剥夺了承包人的合同谈判权,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义务;《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规定,合同订立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强迫一方接受不公平条款。建市规〔2019〕11号文第12条也强调,招标人与承包人应权利义务对等,发包人不得单方面强加义务。建议招标人调整为“承包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接受工程管理制度”,以保障合同公平性。
回复:在制定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时,我们的初衷是希望确保项目能够高效、有序地推进,使工程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完成。
13、招标文件P146页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疑问 : 该违约金上限设定过高,未考虑工程规模、实际损失等因素,导致承包人承担不合理风险,违反违约金合理性的法律要求。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宜过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5.1条建议违约金上限通常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5%,以确保公平。建市规〔2019〕11号文第10条也要求违约责任条款应合理,避免加重承包人负担。建议招标人降低违约金上限至合理比例(如不超过5%),并明确损失计算依据。
回复:我们理解贵方提到的关于违约金合理性的考量,《民法典》第 58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市规〔2019〕11号文相关规定的重要性,我们也充分认识到合理设置违约金条款对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关键意义 。在设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时,我们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关乎各方利益,适当的违约金上限旨在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成工程,避免因工期延误给项目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和损失,如额外的场地租赁成本、设备闲置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等。另一方面,本项目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在参考类似项目的经验基础上,初步拟定了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上限。
14、招标文件P146页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单之日起7日内审完签发,最晚28天签发。(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完成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批,专项资金到位后14天内完成支付。”
疑问 : 该条款设置的审核和支付期限过长,尤其“专项资金到位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可能导致进度款支付严重滞后,从而导致承包人垫资压力,违反工程价款及时支付的规定。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第2条,进度款支付应“及时审核、及时支付”,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支付期限不超过7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也强调,发包人不得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拖延支付。建议招标人缩短审核和支付期限(如审批签发最晚14天内完成,支付期限不超过7天),并删除“专项资金到位后”的附加条件,确保支付及时性。
回复:在制定条款时,我们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复杂性、审批流程的繁琐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包括内部审核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申请和下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以确保整个支付流程的严谨性和可行性。
15、招标文件P146页专用合同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疑问 : 该条款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剥夺了承包人的索赔权,导致发包人拖延支付而不受约束,违反合同对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4.4条明确要求,逾期支付应计付违约金(通常按同期LPR计算)。财建〔2022〕183号文第3条也强调,发包人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招标人添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回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多方面考量,旨在构建完整、合理的合作框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后续在签订合同中明确。
16、招标文件P154页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批,专项资金到位后28天内。”
疑问 : 该条款设置的竣工付款期限过长,且附加“专项资金到位后”条件,从而可能导致承包人长期垫资,影响资金周转。根据财建〔2022〕183号文第2条,竣工结算应“及时办理”,一般审核期限不超过28天,付款期限不超过14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也要求发包人按期支付结算款,不得以资金问题为由拖延。建议招标人缩短付款期限至14天内,并删除“专项资金到位后”的表述。
回复:在制定原条款时,我们考虑到项目竣工结算涉及资料审核、多方核对以及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下拨流程,期望给予充足时间保障结算流程严谨、准确。
17、招标文件P156页专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费用。”
疑问 : 条款(2)仅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或赔偿),请招标人明确违约责任。条款(5)规定发包人造成暂停施工时“不承担任何费用”,只顺延工期,约定不合理,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应赔偿实际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6.1.3条明确,发包人违约应承担停工损失(如人工、机械费)。建议招标人修改条款(2)增加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并修改条款(5)明确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如停工期间的合理损失)。
回复:本合同专用条款,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复杂性、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其他相关审批程序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制定,未明确事宜可在合同签订阶段协商,招标阶段不做调整。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元国际铁路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