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净化我国招投标市场
2006-11-30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 杨国庆 曾忠良
一、当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状况亟需正本清源
招投标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也有20多年的历史。众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买卖方法。招标是招标人选择最合理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手段。招标的过程是运用技术、经济的方法进行比较、衡量、选择的过程。招标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拍卖等统称为商品交易方式。
但是,中国的招标不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它被赋予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色彩,成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的一种手段;成为各级领导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问题、药品价格问题等诸多社会顽症的主要方法,甚至成为唯一方法;在舆论宣传的作用下,招投标一时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亮点,受到社会的广泛追捧和人们的积极参与。于是在这种形势下,便出现了如下现象:
1.政府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争夺招标管理权。结果导致《招标投标法》存在先天不足和缺陷,甚至出现用两部法律规范同一种行为的状况。政府各管理部门从部门自身的利益出发,制订各自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形成行政法规纵横交错,使招标人和投标人无所适从,结果导致招投标的混乱局面。
2.把招标特别是公开招标作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对采购对象进行“可招性”研究,统统置于招标的“筐内”。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将绝大部分采购对象列入公开招标范围。而不去进行具体招标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的论证,往往造成采购成本过高,偏离了招标的根本宗旨。
3.招投标衍生的副产品泛滥成灾。各类各种经济性质的招投标咨询、代理、培训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他们把招投标市场的不成熟、不完善作为一种难得的商机,利用各种资源及手段,千方百计地分享招投标市场带来的好处,从而加剧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混乱局面。
4.专职招标代理机构被迫盲目扩张。本来招标代理机构是中国特色,在国外基本无此类公司,招标代理活动大都属于咨询公司业务中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招投标活动将以项目业主自主进行为主,专职招标代理机构必将向项目咨询、项目管理、代建制等综合性服务机构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招标被人为扭曲,人们在看到专职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发展的趋势后,又不得不采取迅速扩张的方式去应对招投标市场短期的繁荣而带来的机遇。从而为专职招标代理公司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埋下了隐患。
5.招投标的作用被人为扩大和利用。由于对招投标作用宣传上的人为扩大,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于是纷纷打出招标的旗号,证实自己的清白。殊不知,在阳光采购的背后,这些搞腐败的官员仍然做着地下交易,并堂而皇之地说:“我是通过招标的”。招投标此时被玷污了,有些招标已成为贿赂和腐败的保护伞。
以上种种现象,给我国年轻的招投标事业造成了致命的打击,给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直接造成招标投标市场的混乱局面,增加了政府治理的难度,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同时,增加了政府权力“寻租”的机会,为产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助长了“部门垄断”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为保护“部门利益”提供了合法外衣,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3.严重损害了招投标这一国际上公认的好的采购方式的声誉。导致许多项目业主和人民群众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好感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不抱任何希望。于是乎国家招投标的立法、老一代招标人用劳动辛辛苦苦换来对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良好口碑、业主自觉自愿行动以及投标人对公平竞争的期待和参与统统被抵消。更有甚者,有人把招标与暗箱操作等同起来,招标几乎可以列入打假领域的行列。
4.带坏了招标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在扭曲了的招标市场竞争中,一些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光靠规规矩矩的按招标法律、法规、招标原理和程序去运作市场已显得苍白无力,不得不随波逐流,使招标流于形式。招标业内的人们已不再以招标理论的熟知、经验的丰富论英雄,取而代之的则是不管你招标知识懂得多少,只要你拿到项目多,赚的钱多,就是英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招标来钱快”的倾向。于是,社会上各类人员不择手段纷纷加入到招标及相关行业,使本来是一种有组织的、高级的采购方式,变成了一部分人员实现尽快致富的投机手段。
因此,当前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审视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在充分肯定招投标市场成绩、主流的基础上,正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其所造成的危害。采取正本清源的方法,通过政府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克服浮躁情绪,冷静地反思背离招标原理的行为,还其本来面目,重新赋予招投标准确、科学的内涵。实事求是地把握和运用好这一市场竞争机制,在我国投资领域商品交易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招投标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招投标体制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要形成全社会的公平环境。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就是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法人实体提供一个机会均等的公平环境。建立招投标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国家各管理部门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带头做好招投标市场的正本清源工作,以实际行动净化招投标市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法律、法规要统一规范
要重点解决《招标投标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管理体制问题。改变当前管理部门多,重复发文多,法规文件相互矛盾、“撞车”的状况,变多头管理为集中统一管理;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的权力思想,坚持事前环环审批,更要强化事后依法监督;防止出现有权的事谁都管,没权的事没人管的倾向。使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成为业主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政府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共同的法理依据,并形成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招标运行模式。二是解决招标代理机构“门槛”低的问题。清理整顿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标准,清除那些只顾自身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违法违规,损害招标行业形象的害群之马,净化招标环境,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三是实行招标代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招标工作是一项法规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招标工作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是难以胜任此项工作的。因此,实现招标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开展招标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是增强招标队伍实力,促进招标人员素质提高的重要保证。四是要花大气力,研究招投标各环节容易产生的主要问题,重点规范好招投标各环节的行为,使《招标投标法》真正成为一部招投标专业大法。
2.招投标的监督行为要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用来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法规有国家七部委颁布的部门法规和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更是不计其数。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定的初衷其实就是要保证商品交易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宝,是招标投标的灵魂。招标项目是多样的,而招标程序是统一的,政府制定法规的目的应该是对招标程序、招标行为的规范,具体每个项目的规范与否,应该由具体实施招标的代理机构去负责。政府主管部门则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法,来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因此,法规层面上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全国有一个足矣,政府各管理部门则应结合各专业特点,集中精力依法监管好项目招投标的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监督方法上建议政府各管理部门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招投标监督过程采取的“工程师”制度,派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经常在下面跟踪检查一些招投标项目,更多地去发现一些技术上的、程序上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而不是只停留在宏观的、法律的层面,或者等问题积累多了,集中清理整顿一次。否则,目前这种法律法规多、监管部门多,而招投标违规行为仍以多变手法居高不下的局面得不到根本改变。
3.实行电子招标,运用科学手段实现统一与规范
在当今逐步走向信息网络化时代的进程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的革命性的交易方式,已悄然走进并影响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电子招标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它可以实现从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的电子化,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标的区域更广、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和过程更加透明。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标成为主要的招标手段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已开始在政府采购中实施电子招标。我们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从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理念出发,结合中国招投标市场实际,创造中国特色的电子招标模式。用科学的手段统一与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要尽早实现电子招标,还需从招标软件开发、法规制度的规范、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加强投入,多做工作。从而为电子招标提供良好的环境,以适应信息网络时代的要求,促进招标手段的发展。
三、发扬优良传统,强化自我约束,拓宽服务领域,实现招标代理机构自我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是我国招投标市场的重要主体。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我国招投标市场的运行状况。除了国家政府部门承担起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资格管理、人员培训、运行监管的责任外,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努力也至关重要。结合我国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现状,要重视和加强那些成立时间较早,各项资质等级较高,具有较丰富的招投标经验,管理有一定基础,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以这支队伍为骨干来带头净化全国的招投标市场。通过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强化自我约束,拓宽服务领域,来加快实现这支队伍的发展,影响和带动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沿着规范、科学的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强化自我约束,从规范第一手工作做起,从招标项目的源头做起,以过硬的每一个招标项目,构筑干净的招投标市场。在2000年1月1日国家尚未出台《招标投标法》之前,国家各管理部门的监管格局尚未确立,政府监管力度尚不如现在的情况下,这些骨干招标代理机构已经从事了十多年的招投标工作,招标规模虽不如近几年高,但也具备一定规模。当时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却发生较少,招投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在社会上没有产生较坏的负面影响。招投标工作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回顾总结这一段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当时的招投标受到的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少,招标代理机构的自我规范意识强,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自身政治、业务素质高,人们可以踏下心来,专心致志地去做好每一个项目。所以,在当前招投标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政府管理部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的情况下,作为骨干招标代理机构,还要始终坚持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依靠自我约束力来主动弥补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上的不足,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起净化、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的责任。
其次,要与时俱进,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加快实现这支骨干招标队伍的发展。招标标代理机构要顺应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大趋势,抓住短期内招投标市场仍保持一定规模的有利条件,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利用已有的基础,尽快向招标相关的领域拓展,努力形成招标业务范围的向前与向后延伸,服务方式向专家型、智囊型转变,逐步由单一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转变为咨询、招标、项目管理、项目代建、进出口业务等综合性咨询机构或专业性咨询公司。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在依法核准此类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的基础上,还要承担起发展和扶植第三产业的责任,从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一部分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加快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20多年成长过程告诉我们,纯粹靠政府力量,依附政策的发展方式是没有出路的,而完全将招标代理机构与政府脱离,简单归到中介机构,不加区别地要求“改制”,不讲前提地去要求它们进行市场竞争,也未必符合我国国情。只有依靠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努力,辅以政府的支持或扶植,才是中国招标代理机构的可行的、通畅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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