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迫在眉睫
2006-11-30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刘波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指导整个招投标领域工作的基本法。《招标投标法》同已经颁布实施的《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
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重大,成效显著
招投标活动是投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投资项目的价格、质量和工期这三个关键因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招标投标法》正是从这个方面入手,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以法律的形式将招投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确保招标活动能够实现择优竞争。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1、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年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实现了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法规的协调一致,为最终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奠定了技术基础。
2、节约了建设投资,发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供应商进行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保证了项目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招标活动置于相对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遏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
4、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在法律上和经济活动中能够起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原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以及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投标活动尚需规范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如设立过高的地区和行业准入门槛以及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2、评标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评标的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还有相当的差距。
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况且,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难度很大,同时也缺乏对个别评标专家恶意评标的有效管理手段。
3、各地配套法规缺乏统一管理,监管职能分散
《招标投标法》的许多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实施条例没有出台,操作性不强,使得各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纷纷制定本地区和行业的配套法规。加上招标投标法的执法及监督职能又分散于国务院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使得各部门也纷纷制定自身职能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各法规内容不仅与《招标投标法》内容大量重复,而且多有表述不一致,甚至引发歧义或矛盾,造成一定的混乱。
4、诚信经营的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由于全国统一的投标人信息平台没有形成,也由于地方、行业保护主义,全国的事例统一通报处理工作没有实现信息平台共享,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并且在评标时,评标专家无法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评审,这就给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提供了机会。而且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
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如何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是当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此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就显得尤为迫切。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尚需解决的问题
(1)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真正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2)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完善招投标质疑与投诉办法, 形成协调顺畅、高效便捷的政府监管程序,并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减少监督管理中的无效工作和盲点。
(3)建立统一、权威的法规政策环境。全面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法规和政策文件,彻底废除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含有部门利益、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内容的法规文件。增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操作性,减少下位法规可能相悖的空间。确立权威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和补充立法机制,保证对招标投标的管理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环境稳定。
(4)确立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要求,完善招标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体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明确招标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对取得资格的招标业务人员的后续培训做出规定,以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各地之间的学习和交流,使好的作法和经验迅速推广开来,推动落后地区的发展。加强对外交流,科学借鉴国外招标的先进作法,加快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5)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管理机制创新。在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中,大力扶持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发挥专业招标机构的示范作用。在具体管理职能的履行上,应确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为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机构的主导地位,发挥其延伸管理和服务作用。
(6)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中。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分散、权威性不足等特点正是行业管理机构应该作为的领域。如建立权威的评标专家系统;积累招标投标信息,形成网络服务能力;组织指导招标从业人员的培训等。一方面可以为招标投标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对评标专家、从业人员、招标过程的掌握,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的落实。
(7)推进招投标工作必须加强对建筑和招标市场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加强招投标管理水平的规范和提高。招投标理论的研究要从招投标的薄弱环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研究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公开、及时的信息发布方式,科学、严密的招标程序,合理、高效的评标方法,部分有条件的专业可以使用统一标准的文件格式,以提高管理水平。
(8)规范资格预审环节。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成立专门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国有投资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评委,也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以确保资格预审评委的专业性。
(9)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时机,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长效修订完善机制,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法规和政策文件,拓宽强制招标范围,将政府投资项目选择项目法人,选择招标代理单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纳入招标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10)打破行业、地方保护,全方位实现招标人投标人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投标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实现全国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息平台共享,切实满足现实监管和评标的需要,从根本上杜绝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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