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2007-01-12
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我省高速公路招投标制度是从1993年在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国际段开始实行的,这在全国是比较早的省份,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而“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侵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因此,我们始终把建立、完善、严密工程招投标体系作为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完善,形成了一套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合我省省情的招投标工作机制,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健康顺利运行,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廉政建设。
一、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
我省高速公路的建设始于1984年的“神州第一路”----沈大高速公路。1986年在沈大高速公路腾骜堡大桥开始了招标试点,而正式的招标工作开始于1993年,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招标至今十几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评标办法相继经历了业主标底计算法、复合标底计算法、最低投标价法及合理低价法几个过程。
对于1992年至1998年建设的高速公路,如沈阳至本溪、铁岭至四平、沈阳至山海关高速公路的招标,我省采取以业主编制预算标底为基准的方式,在业主标底(+5%)-(-15%)范围内取最低标中标。
从1999年至2001年建设的丹东至本溪、盘锦至海城、锦州至朝阳、锦州至阜新四条高速公路,评标时采用复合标底法,即业主编制标底与投标人所报标价进行复合,在复合标底(+5%)-(-15%)范围内取最低标中标。
2002年至2004年从沈阳至大连改扩建工程开始,包括丹东至庄河高速公路项目、沈阳至抚顺高速公路项目,我省招标基本遵照国家七部委12号令采取最低投标价法,首先进行复合标底的计算,以复合标底的85%为估算成本价,对于低于估算成本价的投标人,需要说明理由并在提供履约保函的基础上提交现金履约保证金。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取最低标中标。
从2005年沈阳至彰武高速公路项目开始至今,我省招标开始实行合理低价法。这种方法是在开标现场公布业主标底初始值,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业主标底初始值的浮动系数确定业主标底,然后计算复合标底并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取复合标底的0.85。依据评标基准价计算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取评标价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过程中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所采取的对策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我们认真的分析了“围标”、“串标”现象的成因,从制度上和程序上采取了很多防范措施和办法,完善评标办法,从源头上堵漏补缺,主要采取了以下对策:
1、在资格预审阶段采取评标专家打分方式
为减少资格预审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交公路发[2006]57号文件精神,资格审查由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今年沈阳至彰武高速公路、大窑湾疏港高速公路及沈大和大庄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资格预审已经采取这种方式。
2、资格预审阶段明确母子公司不能在同一合同段投标
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允许在同一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
3、在资格预审阶段随机确定投标人所投合同段
为防止围标,减少个别单位串通多家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可能性,自2005年以来,我们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所投合同段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投标单位围标的概率。
4、增加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单位的家数
我们在原有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家数5-8家基础上增加为8-10家,进而到12家,最近进行招标的项目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的家数已增到12至15家,扩大竞争范围,防止少数投标人控制报价。
5、在投标阶段增加信誉担保,加强对投标人串标、围标行为的约束力
每个合同段投标人要提供总额为120万元的信誉担保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业主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没收其信誉担保金”。
6、严密评标办法,弥补漏洞,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当一家以上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一家以上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也相同时,视为串标,均以废标处理;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不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技术能力、施工方案等情况经评议后,投票确定其名次。”
“若一个投标人同时在两个合同段中评标价得分均排序第一,但只能中一个标。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推荐该投标人为评标价得分较高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得分较低合同段的原第二中标候选人自动晋升为该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排名自动晋升后的投标人又在两个合同段同时排名第一时,仍推荐该投标人为评标价得分较高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7、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为了使工程造价更为合理、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减少人为因素,从2005年沈阳至彰武高速公路项目开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实行合理低标价法后,极大降低了业主标底与中标标价的关联度,促使投标人把主要目标放在分析工程量和施工组织上,依靠施工单位的实力去投标,保护了公平竞争,更有利地降低工程造价。到目前为止,我省已经有七条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工程共计100个合同段的招标采取这种评标办法,从结果看,既有效地降低了造价,又保证了投标人的合理利润,中标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
8、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标全过程进行政府监督
从资格预审阶段,政府监督机构开始介入,直至开标、评标、定标,监督招标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真正做到招标的全过程监督。
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是否存在违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招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在政府监督的同时,进行社会监督。
9、建立对施工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度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对施工单位定期考核评分,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履约信誉差的施工单位记录在案,严重者取消其在我省投标的资格。
三、对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的几点建议
1、在资格评审阶段对资格审查标准应更加严格,提高门槛,保证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的质量,防止不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入围和挂靠搅局。为防止串标,每个标段投标人的数量宜控制在12家以上。
2、不断完善评标办法,探索引进先进科学的评标方式。经过一年来几个项目的实践,我省高速公路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总体上是顺利的,效果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有不足之处,有待于逐步完善和严密。
我省高速公路评标采用的合理低价法为有标底方式,业主在开标前一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封闭作标,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虽然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时,业主标底只占部分比例,但投标人仍过分关注业主标底,业主在对标底值的保密工作上投入很大的精力。因此,我们将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学习借鉴全国同行业的先进做法,探索引进科学先进、符合我省工程实际的评标方式,下一步我省施工招标将考虑进行无标底的合理低价法的尝试。
3、从法律法规上对“围标”、“串标”行为予以严惩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也不可否认还有一些不完善和不严谨之处,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缺少法律的依据,从法律、法规上对这种行为的惩治措施不够明确,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要真正遏止“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健全法制、法规上入手,对于“围标”、“串标”行为一旦认定,予以严惩,要对这种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健全和完善投标人信誉考评制度
我省高速公路信誉考评制度还刚刚起步,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同时,要提高整体的社会诚信意识,形成一个讲求诚信的大环境,应从公路、铁路、建筑等行业共同建立一个诚信网络系统,构筑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形成对失信行为的一个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体系,以达到投标人提高诚信意识的目的,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从我省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实践来看,随着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招投标的方式方法也必须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与时俱进,建立健全与形式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