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考核
2007-08-01
调查发现,各地集采机构考核尚处在初步开展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山东 人员有限 日常随机考核
《考核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对集中采购进行定期、随机的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随机考核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山东省有关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采取了随机考核的方式,随时发现问题,接到投诉随时检查,随时处理,并没有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统一的考核。
虽然,也知道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非常重要,对促进其业务水平的提高,推动廉政建设发展,顺畅内部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处人员配备不足,每年6、7月份又处于政府采购项目最多的时期,因此,没有足够的时间、人员、精力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这项工作我们不是不想开展,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如是说。
湖南 定期随机 两手抓两手硬
湖南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已经开展了3年之久,在这3年中采取了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自我检查表格》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的情况按照自查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打分,随后将自查结果上报到同级财政部门。为了保证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自查结果签字确认。财政部门从自查结果中查找近来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沟通,提出改进意见。
对于集中检查的结果,财政部门需要将其通报集中采购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集中采购机构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财政部门将集中检查结果公布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示警戒。
另外,财政部门还根据平时投诉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江苏 考核重点 依据热点决定
江苏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已开展了两年,与湖南省的监督考核工作有异曲同工之处,也采取了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内容大同小异,都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基础工作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机构及其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
不同的是,江苏省每年的考核重点会有所变化。第一年,主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基础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年,主要把集中采购机构对各级财政部门新出台的法令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的制作编写情况列为主要检查对象。
“每年检查重点的变化主要根据上半年投诉的焦点问题确定”,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陶小星介绍。
同时,为了防止集中采购机构在自查时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江苏省还组成了由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构成的考察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广西 细化办法 不拘泥于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了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于去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甚至细化至各项的得分。相比别的省市而言,这一《办法》是可操作性较强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明锦说:“我们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并不拘泥于固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会结合某次大检查或者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时候进行集中检查,但依然是每年一次。”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刚刚完成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此次考核工作是结合今年全区治理商业贿赂大检查工作开展的。检查结果显示,集中采购机构在各个方面的表现比较良好,不存在重大违规操作行为。此外,在日常工作中,还通过现场监标的机会,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现,要求其立即纠正,并通过不定期对备案的采购文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法。
虽然各地开展考核工作还存在一定障碍,但考核工作不但是必须的,而且是必要的。要将考核评估作用落到实处,必须面对以下存在的问题。
基础工作不足
绩效考核工作理念主要来源于公司管理。从管理系统运行设计学的角度来说,运行设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工作设计、保障设计、改进设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李习彬说:“这三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第一阶段是基础,只有基础牢固,后面两个阶段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这成为阻碍考核效果发挥的一个重要障碍。
考核内容片面
从许多省市考核工作中发现,内容片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考核的主要内容不外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内容。这些内容多侧重于对结果的考核,过程考核指标过少,比如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
李习彬认为:“对任何机构的考核,不但要包括经济指标,还要包括社会指标。”《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政府采购具有服务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实现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职能。目前考核的内容缺少了社会指标。
法律法规缺位
虽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要求、责任追究等做了详细规定,但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薄弱环节各不相同,集中采购规模大小有别,一个规定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虽然有些地区已经出台了适合当地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大多地方仍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为依据,具体执行未到位。且通常情况下,每年考核打分表格的内容都是相同的,并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滥用考核权
再好的考核评价体系也要人来执行,这要求考核小组成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精神操守。 在具体考核工作实践中,不排除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滥用权利、掺和个人主观情感好恶的现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了被考核者的“沉默不语”。说到底,这不是考核工作的技术问题,而是思想作风的问题,是执政能力的问题。
监管方力量不足
据了解,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人员配备普遍不足,某些地方甚至省一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也只有三五个人,这样的人力别说开展考核工作,即便日常监管都有点力不从心。
另外还有级别的影响,采管分离之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机构。有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的级别超过了同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级别,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时,可能会产生因为权威不强而导致检查只能停留于表面,无法深入的结果。
考核主体不全
考核小组的人员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业内专家认为,“考核主体太单薄。”追究其原因,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解释,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对他们的考核不但要检查业务的开展情况,也要考核廉政工作情况。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考核主体中缺少了公众,仅仅依靠以上这些部门人员的考核是不能达到权威、全面效果的。
救济机制缺乏
当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谈到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结果如何时,就顾左右而言他。为何他们不愿甚至不敢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价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毕竟是其职能监管部门,对监管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很可能给自身未来的工作带来一些麻烦,管理体制造成了集中采购机构敢怒不敢言的结果。”
结果无关痛痒
2001年起,西北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脱离财政局成为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脱离后却没有指定具体的主管部门,虽然人事党政关系依然在财政局,但财政局的文件、通知都不会再转到中心来。有关部门也对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了考核,但考核报告却没有送来,他们不知道哪里做得好,哪里做得不好,只能想当然进行改进。
西南某市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单位是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他们进行考核后定级为优秀。虽然“成绩”很优秀,但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并不是财政部门,考核的结果也只能展示“优秀”而已,对于提薪提职等并无实质性的作用。“这个优秀和不及格没多大区别,都无关痛痒。”采购中心一名员工如此说。
面子关难过
目前,各地的考核程序无外乎是:先组成考核小组,让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发放的表格进行自评,然后考核小组听取集中采购机构的汇报,随后对被考核机构进行打分。由于考核、被考核部门平时来往频繁,工作人员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碍于面子和人情,致使检查工作可能蜻蜓点水,不能深入。
考核水平不高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很纳闷:“每次检查的结果都显示集中采购机构整体运行情况良好,这样的结果一方面说明其操作确实比较规范,但另一方面,是否真的那么完美无缺?也不尽其然,这可能恰恰说明了我们的考核、检查工作没有到位,业务水平犹待提高。”
权责不对等
仔细查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考核结果及责任会发现,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是“罚”多“奖”少。对机构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内部整顿等方式,人员处罚则包括离岗学习、行政处分、调离辞退等手段,几乎找不到奖励的踪迹,可以认为“不太公平”,考核工作发挥激励机制的初衷并未实现。
绩效考核评估本身是重视结果的,因为绩效本身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最后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绩效评估是为了促进政府及其政府行政组织工作的改进,所以政府绩效评估往往是既评绩效结果也评工作改进的过程。若考核工作只能结出“涩果”,促进政府行政组织工作改进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记者:刘卫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