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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南京奥体中心体育馆配套设施设备改造项目体育馆场地多屏显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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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箱体材质要求铝合金或碳纤维的评分设置不公平,得分权重差距大,验证难度与评分不匹配,性价比低。应取消材质差异化评分,要求碳纤维箱体提供与铝合金同等标准的检测报告。
评分标准要求:斗屏箱体材质(0~2.00):箱体结构进行轻量化铝合金设计,一次压铸成型,屏体重量<20KG/㎡,得1分;投标人如自行考虑对斗屏箱体采用更高规格的复合材料,如采用碳纤维,可得2分;此项共2分。(轻量化的铝合金材料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具有CMA或者CNAS认证)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如采用碳纤维,需在供货方案中明确并提供承诺函,碳纤维箱体至少是斗屏的主四面屏)
提问内容:
(1)、评分逻辑与场馆需求不匹配:轻量化铝合金箱体已满足斗屏核心使用需求,屏体重量<20KG/㎡完全符合体育场馆斗屏的安装与使用标准。轻量化铝合金既能降低场馆钢结构承重负荷,又能保障拆装便捷性,且压铸铝合金的强度、平整度可满足斗屏拼接要求。碳纤维的优点虽为轻量化,多数屏体厂家碳纤维屏体重量也约是20KG/㎡(本次招标没有对碳纤维提出重量要求),但其抗冲击性差、维修成本高的劣势会影响场馆长期运维。
(2)、评分权重失衡:铝合金箱体被严格要求“一次压铸成型+重量<20KG/㎡+检测报告(CMA/CNAS 认证,硬性验证要求)”三重标准仅得1分,而碳纤维仅需“供货方案明确+承诺函”,未要求提供重量、强度、刚度、耐候性等核心性能量化指标及检测报告(无实质检测验证)却得2分,仅靠“承诺函”无法保障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中标后供货不符合预期,增加招标人后期风险,造成招标人的重大损失。铝合金箱体、碳纤维评分权重与验证难度严重不对。
(3)、压铸铝合金的导热性可快速散出屏体热量,避免内部元器件老化,且经阳极氧化处理后可满足耐腐蚀性要求。碳纤维导热性差,易导致屏体热量积聚,需额外加装散热模组,增加方案复杂度和成本,其脆性特质在场馆设备搬运、维护过程中易受损,不符合高频使用场景需求。
(4)、成本差距:LED 屏箱体的轻质铝合金与碳纤维在成本上差距显著,如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后期运维阶段等等。铝合金原材料价格透明,一次压铸成型工艺成熟,生产线普及;维护成本低且便捷。铝合金箱体损坏后,可通过焊接、局部修补等方式修复,配件易采购。碳纤维原材料天价;其成型需特殊模压、真空灌注等特殊工艺;材质偏脆、易开裂、裂纹易扩散,无法局部修补,损坏后只能整体更换箱体,单套箱体更换成本很高。长期运维成本约为箱体总成本的60%,远高于铝合金。仅初期采购成本,碳纤维箱体就已是铝合金的2-4-倍,再加上后期运维的隐性成本,两者综合成本差距可达5倍以上。
(5)、修改建议:基于轻质铝合金箱体诸多方面更优于碳纤维箱体、更适合本项目,为缩小权重差距,验证难度与评分匹配,建议将评分标准修改如下:
斗屏箱体材质(0~2.00):箱体结构进行轻量化铝合金设计,一次压铸成型,屏体重量<20KG/㎡,得2.0分;投标人如自行考虑对斗屏箱体采用更高规格的复合材料,如采用碳纤维,重量<10KG/㎡,可得2分;此项共2分。(轻量化的铝合金材料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具有CMA或者CNAS认证)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如采用碳纤维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具有CMA或者CNAS认证),需在供货方案中明确,碳纤维箱体至少是斗屏的主四面屏)
回复:该项目为老旧体育馆改造,对斗屏重量有限制,经了解碳纤维材质在重量上优势明显,本次招标文件中碳纤维作为加分项,非强制使用,投标人自行考虑,不予以调整。
问题2:供货方案要求进行模型展示,未提供展示方式和途径。
供货方案(0~7.00):③根据体育馆现有布局,建立带有多屏的效果图和模型展示;
提问内容:
本项目为线上投标,招标评分标准中虽要求进行模型展示,但条款未说明模型与效果图的展示方式和途径:投标阶段是否为制作效果图和模型视频,提交U盘由评委自行观看(因视频较大约1G,传不到系统内)?还是需要进行线下展示?请提供邮寄地址或展示地址。
回复:仅需提供建模的效果图(纸质),无需视频展示。
问题3:三种显示屏亮度要求不一致,设置不合理。观众区亮度感知不一致,亮度过高,易视觉疲劳。
根据第六章设备参数要求:斗屏(第86页):★4)显示亮度:≥1200cd/m2;端屏和环屏(第87页):★4)显示亮度:≥1000cd/m2;
提问内容:
(1)、在实际应用种场馆内的照明环境(如赛事照明)是统一的,观众对各区域屏幕的亮度感知需求一致。而斗屏亮度设定为≥1200cd/㎡,端屏和环屏设定为≥1000cd/㎡,两者200cd/㎡的亮度差,会让观众在观看跨屏内容时,明显感受到“斗屏偏亮、端屏 / 环屏偏暗”不一致效果:。
(2)、根据GB/T29458—2024《体育场馆LED显示屏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5.7 光学性能,5.7.1 亮度 ,5.7.1.1 LED显示屏的亮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能够调节。体育场馆室内全彩色LED显示屏,用于电视转播的亮度标准仅需≥800cd/㎡,招标文件将斗屏亮度提升至 1200cd/㎡,较国标转播场景基准值高出50%,远超标准底线。
(3)、采购成本大幅增加:要达到 1200cd/㎡的亮度,斗屏需选用发光效率更高、规格更优的LED灯珠,同时配套更高功率的驱动芯片与电源模块。相同尺寸的屏体,亮度从1000cd/㎡提升至1200cd/㎡,核心元器件采购成本将增加 20%-30%;结合评分标准要求碳纤维箱体,完全直接推高项目整体投资。
(4)、建议修改:
斗屏:★4)显示亮度:≥1200cd/m2;调整为显示亮度:≥1000cd/m2;
回复:招标文件要求屏幕亮度为区间范围,斗屏和环屏、端屏使用场景,显示内容不一样,显示亮度不做一致性要求。不调整。
问题4:三种显示屏的发光二极管要求的封装品牌不一致;会造成LED显示屏展示性能不一致;建议斗屏增加国星推荐品牌。
斗屏要求为日亚、科锐原厂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环屏、端屏要求为日亚、科锐或国星金线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提出问题:
(1)、斗屏、环屏、端屏同属核心显示,均承担赛事直播、信息发布、画面展示等功能,对LED灯珠的核心性能要求应一致。招标文件将斗屏的LED封装品牌推荐为日亚、科锐原厂封装,而环屏、端屏可选择国星封装,会造成LED屏显示亮度、色温、使用寿命等不一致性。对后期的维护、备件库等使用也造成不便利性。
(2)、国星光电作为国内LED封装领域的龙头企业,其封装产品在技术性能、行业应用、品质认证等方面均达到国际一线品牌水准;中国是LED屏大国,国星光电产品在供应链稳定、交货及时、成本优势明显及本土化服务优质等特点原超其他推荐品牌。国星封装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多个大型体育场馆项目,包括:杭州亚运会部分场馆LED斗屏;北京首钢园冰球馆(冰篮转换馆)显示系统;广东奥体中心环形屏项目等,不一一列举。
(3)、修改建议:斗屏的发光二极管增加国星推荐品牌。
斗屏的发光二极管品牌调整为日亚、科锐或国星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多次涉及到品牌均需调整一致)
回复:斗屏要求为日亚、科锐、亮锐(原飞利浦)原厂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环屏、端屏要求为日亚、科锐或国星金线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不调整。
问题5:端屏、环屏要求“模组底壳采用铸铝合金材料”,不合理;具有技术指向性强、限制市场竞争等问题。
第六章 供货要求\技术要求(含品牌推荐)\二、设备参数\序号2环屏、序号3端屏\1)全彩LED屏,像素间距:≤P4.0mm,模组底壳采用铸铝合金材料;
提出问题:
(1)模组底壳采用铸铝合金存在热膨胀等问题,铸铝合金的热膨胀系数与 LED PCB 板基材差异较大,长期冷热循环会导致底壳与PCB板之间的导热硅胶层出现缝隙,破坏散热连续性,进而引发芯片局部过热、亮度衰减加速,会对使用以及后期维护带来很大难题。
(2)目前国内LED屏行业中,超过80%的主流品牌都采用了成熟的非铸铝合金底壳模组,且均通过了国家权威机构的性能检测。
(3)招标文件也要求端屏、环屏的采用铝合金机箱,模组底壳采用铸铝合金;两者均为刚性金属材质,在高低温循环工况下,会同步发生膨胀与收缩。由于模组与箱体的固定方式为螺丝锁紧,双金属同步形变会导致锁紧点应力集中,长期使用易出现螺丝松动、模组拼接缝隙变大的问题,不仅影响屏体平整度,还会破坏密封结构的防水性能。
(4)招标文件要求铸铝合金底壳,直接排除了上述具备同等或更优性能的产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5)修改建议:
为提高使用寿命和维护便捷性,考虑材料的膨胀等因素,建议将此条修改为:
像素间距:≤P4.0mm,模组底壳采用铸铝合金材料(删除对模组底壳材料的要求);
回复:调整该项要求,见澄清文件。
问题6、斗屏发光二极管品牌要求:招标文件“第六章 供货要求”是要求“科锐、日亚原厂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而附件“多屏设备需求表”中要求“科锐、日亚、亮锐(原飞利浦)”,两者不一致,请问是否以“多屏设备需求表”为准?
回复:斗屏发光二极管要求科锐、日亚、亮锐(原飞利浦)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问题7、环屏、端屏的发光二极管品牌要求:“科锐、日亚、国星金线封装”,与斗屏要求也不一致;斗屏的发光二极管品牌没有国星,是对国产品牌的歧视。国星光电(https://www.nationstar.com/about/10.html)是国内深耕行业56余年的LED封装头部企业,在全球LED封装行业占据重要地位,显示器件市场规模名列国内前茅,白光器件市场规模位居高端应用领域国内前列,组件产品为国际知名家电企业的核心战略供货商。在国内封装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尤其在LED显示封装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该品牌产品品质已达国际先进水平。而“日亚、科锐”品牌均有固定的核心合作厂家,若长期单一选用,不仅容易形成供应链单一依赖,可能影响后续合作中的成本把控与主动权,也未能契合当前优先选用优质国产品牌的行业趋势。
回复:斗屏和环屏、端屏使用场景,显示内容不一样,斗屏发光二极管要求科锐、日亚、亮锐(原飞利浦)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端屏和环屏发光二极管要求科锐、日亚和国星金线封装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不调整。
问题8、“第六章 供货要求”中“一、多屏显示技术要求”斗屏的技术要求是12条,★有5条,而“二、设备参数”中斗屏的技术要求是20条,★有4条;两处★的条款也不完全相同;同时设备清单中参数是8条,与技术要求也不一致;这样让潜在投标人无法是以哪个为准?请明确一个统一的技术参数要求,让潜在投标人进行对应选择参考。并明确技术参数偏离表以哪个表进行偏离?
环屏、端屏的技术要求问题同斗屏,需明确一个统一的技术参数要求。
回复:设备参数、技术要求和设备清单是对设备要求的不同侧重点,投标人的设备需共同满足以上要求。见澄清文件为准。打★条款为强制响应要求,投标人需自行考虑是否响应。
问题9、招标资格要求:屏幕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专项授权书,根据招标参考品牌,“上海三思、深圳洲明、南京洛普、深圳利亚德”四个推荐品牌均已被某投标人报备,只能给指定的投标单位唯一专项授权书。造成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无法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推荐品牌中有“同等及以上品牌”,是相对主观性的同等档次品牌,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请明确哪些品牌是同等及以上品牌,而市场占有率很高的联建光电、艾比森、雷曼光电、强力巨彩、奥拓电子、海康威视,也应均是属于同等及以上品牌?供更多投标人参考、选择,增加竞争力。
建议:删除对上述“屏幕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专项授权书的要求;或明确同等及以上品牌的有哪些?
回复: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2)推荐中4家品牌均为参照品牌,允许其他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参与投标,不做其他品牌推荐。不调整。
问题10、“斗屏、端屏和环屏技术参数1”:要求屏体正面防护等级IP65才能得“1分”,而IP防护等级体系“6”对应完全防止粉尘进入的最高防护级别,“5”表明可承受任何角度低压喷射水的影响,该防护等级主要是应用于户外LED显示屏。而本次改造体育馆是室内场所,且斗屏是吊挂在高空中(距离地面≥18m),端屏固定安装在体育馆东、西、南侧看台上方(距离地面≥5m),环屏固定安装在体育馆内三层及四层围栏,距离地面(距离地面≥10m),均不易接触到喷射水。即使是该体育馆为冰蓝转换场地,LED屏的使用距离远超出比赛地面,无须设置如此高的防护等级。只有户外屏才需要设置IP65防护等级,而室外LED显示屏价格、亮度都远高于同等级室内显示屏,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斗屏箱体材质”:要求采用碳纤维箱体复合材料箱体,才能得“2分”。碳纤维箱体因为材质密度低,重量轻于铝,便于搬运、安装,主要适合频繁移动的场景如舞台租赁。同时碳纤维箱体的价格远高于压铸铝箱体,每平方高出30%,而本项目LED屏斗屏共有215.6m2,其成本价格至少高出常规成本四五十万。碳纤维不适用本项目的应用场景,其缺点:碳纤维材质脆性相对明显,受到剧烈撞击时易出现裂纹甚至破损,容错率低于压铸铝箱体;部分碳纤维复合材料在极端低温下会出现韧性降低、强度衰减的情况,影响低温场景下的使用稳定性。
结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采用轻质压铸铝箱体斗屏也是能满足体育馆顶部结构的荷载,无需采用价高、脆弱的碳纤维。
建议:删除对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本项目招标目的是选择综合技术能力强的投标单位,而不是由产品厂家设定专用条款以获得中标优势,从而限制其他潜在投标单位。建议设置关于考核投标单位的综合技术能力的评分条款。
回复:本场地为冰篮转换场地,同时体育馆顶部有空调出风口,现场屏幕安装位置无法避开出风口下方,故屏幕设备的防水要求较高,不调整要求。
该项目为老旧体育馆改造,斗屏重量有限制,经了解碳纤维材质在重量上优势明显,本次招标文件中碳纤维作为加分项,非强制使用,投标人自行考虑,不予以调整。
问题11、评分要求提供效果图和模型展示,请问是否有格式要求?是以图片格式还是视频格式呈现?投标制作软件上传文件是有大小限制。另外一般效果图和模型建立及渲染需耗费很长时间(至少1个月),而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仅有二十来天,时间上来不及完成。如此短暂的时间,应是某潜在投标人前期介入并提前做好模型和效果图,并以此作为评分要求,创造中标优势。这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建议:调整为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效果图及模型视频展示。
回复:投标的效果图仅需图片展示,无需视频。
问题12、评分要求提供:投标人或所投屏幕品牌制造商的项目业绩。屏幕品牌制造商的业绩一般是设备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只有合同协议书、付款发票、收货单(或同类材料),无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只有工程商的项目业绩才有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屏幕品牌制造商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工程施工单位,才具有交货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并不是所有屏幕制造商都具有工程集成商施工资质参与工程实施,这对其他的屏幕品牌制造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建议:调整为提供投标人或所投屏幕品牌制造商2020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元及以上体育场馆或公共建筑多屏(LED屏幕)供货及服务的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1.5分,最高4.5分。提供合同协议书、合同项下任意一次付款发票、合同项下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屏幕品牌制造商提供收货单类资料),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时间、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时间、金额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回复:具有业主方签章确认的供货单视为交货验收证明材料,不调整。
问题13、“第六章 供货要求”中“一、多屏显示技术要求”端屏和环屏的技术要求是:“机箱材质,铝合金材质”;而“二、设备参数”中端屏和环屏的技术要求是:“模组底壳采用铸铝合金材料”;两处描述不完全一致“是采用模组还是压铸铝箱体”容易引起歧义,易让某些投标人采用模组加定制箱体方式应标。
针对本项目场所的规模及其重要性,建议采用原厂压铸铝箱体。模组方式存在以下缺点:
采用模组磁吸安装,单个模组单元面积相对箱体单元小,对钢结构等安装要求高,容易出现安装不平整现象,特别是安装面积越大,精度越低。
模组产品底壳并没有完全密封,加上不可避免的有对外接口裸露在外,那就一定程度上会有灰尘跟模组后面电路板去接触,容易造成电路接触不良。
由于带有底壳,将热量密封在一个如此小的空间了,相比箱体产品散热性差。
建议:端屏和环屏技术要求:删除对模组底壳的材质要求,采用原厂压铸铝箱体代替。
回复:同意调整,见澄清文件。
问题14、UPS图上新增2套,1套120KV.A,1套20KVA,清单只有一套120KVA,清单有遗漏。
回复:20kVA为新增,详见货物清单。
15、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11990524.77元。
16、技术要求和货物清单有调整,详见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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