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3.15”成为和谐采购新起点
2008-03-17
过去,害怕“3.15”是不少供应商的心结,而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这一天已不单纯是供应商的难日,权益保护由单向走向双向,活动的主题已然发生深刻变化,正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变为倡导公平正义和促进和谐消费。从政府采购的视角看,“3.15”其实就是一场没有旁观者的“大考”,在这场“大考”中,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亦或监管部门,大家都是应试者。
采购人,无论级别高低、权力多大,都要善待供应商,不能恶意维权,要赋予市场主体以公平竞争的机会
招标期,不能以限制性条款妨碍供应商自由进入采购市场。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均须在采购工作伊始严格依照公平原则来“无情操作”,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偏袒、照顾或倾斜。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做细做实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条件高了,供应商响应的数量就少,应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实力不错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无法享受到公平待遇,而条件低了,又会导致“泥沙俱下”,为采购质量留下后患。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带有私心杂念搞差别待遇,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二是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招标公告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让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三是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设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采购情形,要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使用,要力避普遍套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做法,以货物采购方法套用到工程采购显然行不通,法律适用就出了原则性错误,要注意把握好价格分值的比重,技术指标的设置要科学合理,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或“量身定做”,任何的倾斜都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四是投标文件评审。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评委,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应审慎使用选择性抽取法,保证技术专家人数达到法定比例,抽取时间不宜过早,要注意保密,进入相对隔离状态,倡导封闭独立评标。评委在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绝对不允许自作主张擅用其它方法,或在评审时带个人观点和有色眼镜,要特别重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执业考核制度,保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评审结束后应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评审结论书,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信息发布情况、投标供应商情况、无效投标等情况说明、得分等评审结果排序表。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擅自确定中标供应商。
定标期,不能恶意否决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中标资格。中标供应商常由于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或是投标失误等因素影响,而放弃中标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弃标案例中,有不少供应商弃标是迫于采购人的刁难而无奈放弃,而非自身问题。一旦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未能中标,采购人便以种种理由如领导意见、资格后审、考察论证等手法想方设法地找荐以否决中标供应商,如:采用拖延手法的,一拖再拖,迟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旁敲侧击让中标供应商有所领悟而自行放弃;试图增加额外成本让供应商知难而退;紧抓中标供应商微小失误不放的。面对采购人的“一意孤行”,即便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会束手无策,不得不“黯然退场”。采购人要尊重法律规定、尊重评委劳动、尊重市场规则,真正让中标的开心,未中标的舒心,善用中标供应商“确定权”,定标要严格按评标报告确定的顺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不得恶意否决排序靠前的供应商中标资格。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充分尊重评标报告的结论,并发布中标公告,同时报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取消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招标后期的繁琐程序。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如确实需要进行资格后审,采购人在后期资格审查和考察论证中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更不得以所谓新的标准来否决刁难供应商。要以实际行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在采购活动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打击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行为。
履约期,建立约束采供双方的履约保证机制。让履约保证成为采供两方的“双边行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采供双方都非常关心合同地履行,因而就自然地提出了履约保证的问题,那么履约保证到底要保什么,从供应商方面看,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约,要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要保证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要保证承担在排除不可抗力情况下违约损失;从采购人方面看,履约保证要保证采购项目及时完成验收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供货方支付货款。一个成功的采购项目应以实现“双赢”为目标,需要采购双方以平等的姿态履行各自的义务,需要采购双方的沟通协商,任何细微的不对称都会妨碍采购目标的实现,任何一方的“单边行动”都会破坏平等、自愿、公平等《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原则。采购人应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对供应商表示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广大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所代表的是“政府”,而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政府来推动归根结底是需要每个采购人的积极支持和自觉行动,因此必须懂得学会尊重供应商,让供应商乐意参加政府采购,乐意与采购人打交道。保证履约的首要问题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公平,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事先列明的条款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合同订立的基本依据,合同订立时不得对价格、质量、服务等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保证采供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合同订立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财政部门可统一印制“政府采购合同”,相关具体的条款可作为补充附件,当事人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要细化、明确,注意加强对采购人违约条款的研究,有效地防范采购人违约,为依法追究采购人违约责任提供依据。保证履约的具体方法包括:对采购人而言,有两种基本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保证金方式,要求供应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二是分期付款,不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采取多次间隔支付方式,但次数不宜过多,以控制在三次以内为宜,总期限不能太长,控制在18个月内较合适,首付款比例在80%-90%上下,因为供应商由于时间因素增加的供货成本最终会转嫁为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对供应商而言,有三种基本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法律方式,供应商在遭遇采购人不恰当履约或不履约时,大胆地行使抗辩权特别是不安抗辩权,要求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金钱方式,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要求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20%以下的定金,也可要求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三是阳光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服务提供过程中、工程竣工后,供应商要及时地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敦促采购人派职工代表、商请质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验收。
供应商,无论实力强弱、规模大小,都要自觉地扛起诚信大旗,力争成为值得政府采购用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
供应商应以“3.15”为契机展示诚信形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讲文明、讲形象、讲诚信、讲实力,立足于做长久生意、树诚信品牌,用心服务,以诚待人,将每一天都视作“3.15”,以如履薄冰的严肃认真态度重视质量和售后。供应商要全面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形象,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水准,重点要选优配强投标人这一重要角色,在人际交往中以礼待人,学会尊重他人,学会换位思考,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不可无理取闹,恶语相向,切忌浮躁狂暴,要增强与他人的合作意识,以正常的渠道和手段与他人沟通交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地配合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工作,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对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要有信心,把自信写在“脸上”,把实力装进“标书”。要立足实际积极争取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了谋利还要懂得倍加珍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自己的信任,珍惜政府采购所形成的每一次商业机会,全心投入,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的尊重,以低廉的价位占领采购市场,成为政府采购可靠的、值得依赖的合作伙伴。
迈好投标路上的每一步。一要时刻准备,长期准备,积极参与,积聚实力。“机会”只青睐有准备的供应商,想中标、想成交,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中标、成交得靠实力去争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淘汰更是无情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争夺将会更加激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难免会遭遇种种挫折,有的供应商多次参加采购却无法“中标”,就变得心灰意冷,供应商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应该确立“屡败屡战”的意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要在失败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完善、充实,要始终以积极的姿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西瓜要抱,芝麻也要捡”,并注意向成功者学习取经,才会最终成为令人敬畏的强大“对手”。二要全心投入,仔细研判,有的放矢,毫无保留地展示自身实力。市场经济时代,各类供求信息千变万化,且在供求关系中供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对众多中小型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所形成的商机不会主动跑上门,如果坐在家里等客户上门,只会错失一次又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只会愈加裹足不前。供应商应该具备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时时处处做有心人,经常关注留意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研究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适时调整企业的营销策略,伺机而动。三要正确面对生意场上的得失,举重若轻,做到拿得起、放得下。中标了不可骄狂,落标了要保持克制,做企业做政府采购首先要学会做人,要坦然面对“坏消息”,因为竞争是无情的,谁都无法预料结果,在公正的招标环境下,谁都无法控制和左右招标结果,屡投屡不中标的原因并非全部出在他人身上,首先要审视自己,存在什么差距,然后再虚心向招标人和评委甚至是“对手”咨询自己的差距所在,迎头赶上,如果怀疑招标评标中有不公正行为,应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投诉维权。
每一个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无论是条条,还是块块,都要致力于建立公平和谐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各级财政部门要让“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的行动指南。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四项基本原则,广大招标采购单位必须以对采购人对供应商对国家和集体利益极端负责的精神,不搞差别待遇,不搞信息封锁,让供应商自由地参与竞争,坚持规范操作,推进依法采购,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在信息公开上,每一次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在采购方式上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杜绝人为地规避招标行为,严格限制使用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评审专家库建设力度,要进一步扩充专家库数量,加强专家队伍的后续教育,尽快实现专家资源的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共享、地区之间的横向共享,还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人对事从重处罚,倡导规范操作和有序竞争。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履约的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对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可评定星级,作为评标时加分的一个参考依据,鼓励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履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到打假绝不手软,让采购人用上放心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豆腐渣”工程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安全和用户人身安全,质量监管职能部门要硬化执法刚性,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供应商必须严惩不贷,采取公开暴光、列入“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实施经济处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让制假者走投无路,四处碰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毫不留情地清除害群之马,努力构建平安政府采购、和谐政府采购,让人们用上放心产品。
当每一天都成为“3.15”,“3.15”就成了一种习惯,人们终将从记忆深处抹去“3.15”,而这一天的来临是人们真正期待的。(栋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