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是招标活动的基本趋势
2008-04-10
近年来,浙江舟山、安徽巢湖、江苏东台等地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器械等原先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招标采购职能悉数收纳其中,招标采购资源得到了重新组合。可以预见,“集中交易”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趋势,但在招标采购资源整合过程中须保持规范,确保“集中交易”后,各项管理与操作职能明晰,招标采购工作运转高效、顺畅。
“集中交易”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而且有利于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监管,还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补和招标质量的提高
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程建设招标机构、药械招标机构、土地交易机构等招标代理机构都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一体。这些由政府或部门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业务上存在交差重叠甚至出现“争抢”现象,如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工程项目,而工程项目的招标却是工程建设招标机构的“老本行”,再如医疗器械招标多年以来是由卫生部门自己组建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的,但医疗器械已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项目之一,南京等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方面也做出了很大成绩,代理机构为了各自的生存,总是依据“传统”或“新规”在拓展自己的“地盘”,某地工程建设招标机构总是“不动声色”地代理中央空调、电梯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并按工程招标的办法处之,带来的是法律适用频繁出错、招标秩序理而不清;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不包括社会中介机构,下同)作为事业性机构,运转成本较高,在办公场所建设、硬件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存在雷同、重复现象,因人设事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代理机构甚至成为解决其主管部门官员家属工作的好去处,人员工资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机构运转等公务性经费支出较大,但效率并不高。以上两大特征充分表明各代理机构“分散”的现状与国家提倡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不相适应的,也是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经历“战国时代”,由“分散”走向“集中”是时候了,且各类招标投标业务大同小异,所谓一通百通,“集中交易”有良好的基础,磨合期也相对较短。
“集中交易”的益处较多,一是便于集中监管,易形成较完善的监管模式,纪检、监察、检察、公证等负责外围监督和现场监督的部门可更积极地参与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不必今天跑东家、明天跑西家,在一个交易中心内,同一批监管人员可以同时监管多项招标采购活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将得到显著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随之增强,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廉政建设;二是避免重复建设,不同招标项目其运作程序基本相同,由于招标机构分别依托不同的部门,从总体上看,招标机构自身的运转成本和招标成本的消耗较大,特别是对招标采购总量偏小的地区而言,招标机构重复建设的浪费更为严重,相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已积累一整套经验而言,其它招标代理工作要实现快速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尽快实现招标资源的整合重组无疑是一条捷径,可以实现更多更好的资源共享,包括业务操作人员、供应商库、评审专家资源等;三是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互补,一方面是招标交易中心本身工作人员的互补,如: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弱项,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但是招标采购资源整合后,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先期可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交由原负责工程代理的人员去做,后期可通过培训、互助、轮岗等方式培养掌握各类业务的“多面手”,在不同性质的代理项目小组可以统筹安排法律、经济、招标等有不同专长的人员,逐步走上专业化招标代理之路,另一方面是评审专家的互补,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评审专家任由一个综合性的招标交易中心“差遣”,招标采购单位选择的范围更广、余地更大,监管部门完全可以联合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专家不专”、频繁使用同一专家等长期困扰招标采购工作的问题将得到很好解决;四是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各类招标活动都集中交易后,不同类型的招标业务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取长补短,便于形成规范有序、高效廉洁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
“集中交易”不单纯是成立一个综合性的招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机构也不应成为集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于一身的“变形体”
“集中交易”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尚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如何保障操作的独立性不受干扰、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如何坚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营利性等,从长远来看,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注意和解决,目前,我们需要的是大胆实践。笔者认为集中交易机构可定名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或其它恰当的名称,其性质为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法人,不与任何行政机关存在隶属或挂靠关系,直属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集中交易”后应把握以下几个重要原则,一是财政、建设、卫生、国土等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招标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变,这些权力是法定,不以长官意志或机构合并而发生转移,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不能移位和错位,招投标大市场无权行使监管职能,但可对内设的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确保招标交易中心的高效运转;二是招标交易中心在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时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这一条原则也是法定的,不少地方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推出的“免费”措施,如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免收代理服务费等,不管进场交易的其它招标活动赢利性如何,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不能成为交易营利的考虑范围;三是不能依靠行政手段搞“强行合并”,时机成熟就整合,招标采购资源整合必须符合经济性原则,借机兴建豪华办公楼、购买高档办公设备、大开进人“口子”,反而徒增开支,因此是否需要整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而定,不得将招标资源的整合搞成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
集中交易机构应依托办公条件等硬软设施较好的代理机构进行组建。对政府采购规模大、采购中心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的地方,以采购中心为主体将工程招标、药械采购、土地出让等业务吸纳进来,组建招投标交易较为适宜,也可以业务开展较成熟的工程建设代理机构为主体组建交易中心,资源整合后实现一个中心、多个平台,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搭建交易场所,名称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可,但应与规模和职能相对称,对其它接受“整编”的代理机构要做好思想工作。招标交易中心要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可以根据业务种类设工程建设交易部、政府采购交易部、药品医疗器械交易部门、土地出让交易部,也可以根据工作职能设综合部、招标采购部、非招标采购部、稽查审核部,总之,不必拘于条条框框,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在保障集中交易机构基本运转的同时,实行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其规范操作和优质服务的积极性。没有一支稳定的干部队伍、没有必备的办公硬软件设施,招标工作是难以做好的,政府包养与自苦自吃都不适宜,既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没有后顾之忧,又不能面面俱到、大包大揽。要相对固定招标交易中心的经费预算体制,采取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相结合较适宜,定额补助要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招标事业发展的需要保持合理的增长水平,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及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支出,核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所需经费,对于追加的招标采购预算、非正常性招标项目以及交易中心的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的定项补助。严格对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考核检查,不打和牌,该奖则奖,该扣则扣,将经费安排与工作业绩挂钩。
集中交易机构要强化硬件、软件建设,做到硬件更硬,软件不软,真正有能力担负起繁重的招标采购工作。要加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各级政府要舍得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添置必要的设备,选拔一批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并对现有的各类招标机构的资源进行整合,为进场交易的各类招标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自加压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准,牢固确立在服务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的指导思想,急招标人之所急,解招标人之所难,在做优服务品牌上多动脑筋,提倡上门服务、全程服务、全天候服务,要立足于把招标交易中心建成综合型、服务型、廉洁型、便民型、高效型、开放型的服务性机构和有形市场,为各类招标采购资源的交易提供高起点的平台。
担负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站好岗、定好位。纪检监察、反贪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派员驻场监管,建立“驻场员”集中监管制度,来自各部门的人员既要相对固定又要定期轮换,以现场监督为核心,向前延伸至招标活动的前期,向后延伸至招标活动的后期,实现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如财政部门不仅要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现场监督,还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执法检查等工作。要指导交易中心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将工资福利与工作实绩挂钩,引导招标交易中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并以一流的服务水准推动招标交易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集中交易”后,在法律适用和评审专家选择上应与具体的招标采购项目相“匹配”,不能弄出张冠李戴的笑话。集中交易机构要舍得投入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代理人才,一个代理机构只有拥有一批政治和业务素质都过硬的员工队伍,才能积聚人才和财气,不但要选好人,把好人员的入口关,而且要组织员工多参与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让大家多长长见识,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在实践中磨练技能,增长才干,支持员工参加报考招标师、政府采购师等资格性考试,为专业化招标打造专业化人力资源,只有专业了,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准确无误,操作自如。(张栋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