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实施强采很有必要
2008-04-10
最近,一些地区在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即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强采政策”)中,发现不少人,其中还有的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此不理解,他们说什么国家2004年就对节能产品实施了“优先采购政策”,可以促进节能产品采购了,现在又要推行“强采政策”,这不是多事一举吗。这种说法是对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的极大误解,也是不清楚节能产品“强采政策必要性的明显表现。为此,本文试对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的必要性,发表一些浅见,以期求对节能产品“强采政策”的落实能起到微薄的推进作用。
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是由我国当前国情所决定的。首先是由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近几年来,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尽管从2006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但就是这样,2006年全国仍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这使 “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更为严峻的是,去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又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政府机构(通用说法,意指广义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能源消耗较大的群体,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而且“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更将难以实现,面对这样的形势,就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既而国家实施了节能产品“强采政策”。其次是由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现实所决定的。如前所述,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就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文件),但由于此文件只提出了“应当优先采购”,并没强制政府机构必须采购节能产品,甚至连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资金比例都没作细化,这直接导致了不少采购人、采购中心对“优先”的误解,以致于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操作中,采购节能产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还有一种情形是,仍有不少市、县地区尚未行动起来,甚至一些地区的政府节能采购已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方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中,出现的“节能清单产品未能中标”现象比较突出,甚至于一些采购人和供应商还公然反对节能清单,由此可见,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更是非常必要。再次是根据我国政府采购专家的建议所决定的。近几年,我国许多政府采购专家都向政府建议,节能产品必须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这正如中国环境科学院研究员夏青指出,中国现在也仿效国外通过政府采购的模式来推广节能产品,不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还差了一步。这 “差一步”就是指政府导向明确后,还应拿出强制性措施。他还指出:只有制定国家节能标准、立权威的技术评定监督体系、节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三管齐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才能真正落实到位。由于目前这些措施都不到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难免处于一纸空文的尴尬处境。显然,我国出台节能产品“强采政策”也与广大政府采购专家的建议分不开的。
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是由其自身优势所决定的。一是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本身具有很强的优势:①这些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都来源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是从中选出来的,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②这些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二是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具有极大的强制性。顾名思义,“强采”就是强制采购,非买不可。比如,某采购人要实施照明灯具政府采购项目,就不能采购那些能耗高、环保性能差的普通照明灯具,就必须强制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的节能照明灯具。否则,财政部门不会安排资金,该采购人既没有资金来源,也没有哪个守法的集中采购机构敢于为其采购。除此之外,其强制性还表现在不能规避政府节能采购的规定和要求;不按政策要求执行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拒付政府采购资金,宣布采购无效,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责任等处罚。三是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所谓见效快、不仅指节能减排见效快,还指对政府采购规模等的影响快。例如,去年北京市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后,一次性采购近8万盏太阳能路灯用于京郊农村照明,当年就可节约1440多万度电,并且采购金额增加了4亿元。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更是可观。这里也用一个可能不够恰当的小例来说明。如采购一盏11瓦的节能灯与采购一盏60瓦的白炽灯相比较,一盏11瓦的节能灯每天用4小时,相对于白炽灯来说,一年可以节约71度电。目前,我国在照明方面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10%-12%,按照有关方面推算,全国政府机构的照明用电量达到了1000亿-1500亿度电左右,相当于2个三峡水库的发电量,如果在全国政府机构都认真实施强制采购节能灯的政策,则就能够更换8亿只节能灯,就能因此而节约近一个三峡水库的发电量,显然,其效益是巨大的。所以,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十分必要。
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是进一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需要。《政府采购法》在第九条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而实施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目的就是通过此项措施来促进全社会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从而有利于降低全社会能耗水平,有利于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作用,促进全国各地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发和生产出更多优质的节能产品,对企业发展方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都将起到巨大的引导作用。这正如国务院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所以,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正是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需要。
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意义重大。一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指出:“必须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推进现代化与建设生态文明有机统一起来,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并强调,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必须完善政策法规,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上述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及时制定和启动了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所以,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方面表现在这种政策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一句话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此项政策是直接促进节难减排,直接促进生态平衡的,从而有利于人类历史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子孙万代的生存与成长。三是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这就是此项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大力捉进我国节能技术、节能工业等连锁性的快速发展,还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实施还有利于全民节能意识的推广,既而加速节能产品的消费和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四是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政府采购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实施政府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先进的政策手段,这既能加快财政管理的深化与发展,又能促进财政节约更多的财政资金,因为,此项政策实施后,政府机构采购的都是节能产品,消耗的电、自来水、汽油等能耗,就会大大减少、从而节约了财政支出,同时,由于政府机构使用了节能产品,这相对于原来使用的物品来说,使用寿命就会变长,就会减少采购次数,从而也能节约一笔数目不小的财政资金。显而易见,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非常必要。(霍秀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