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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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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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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停车)区综合应急改造ZHYJGZ-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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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SJ-202505GL-040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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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停车)区综合应急改造已由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管辖的服务(停车)区。
建设规模: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设施升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速公路服务区提升工作要求,现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急综合改造需求,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整体功能应急综合改造工作。具体服务(停车)区名单详见附录7 改造工程一览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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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的范围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停车)区综合应急改造,改造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房屋改造、防水、广场、绿化、给水、污水处理等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等工作,直至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
标段划分: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ZHYJGZ-1标段。 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7 合同估算价:3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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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①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通知为准;②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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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必须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污水处理施工单位组成,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②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③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它要求:(1)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20%=69%)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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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05月28日至2025年06月03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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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20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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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招标人将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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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www.hbggzyfwpt.cn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www.hbbidcloud.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http://jtt.hubei.gov.cn湖北交投实业发展http://www.hbjtsy.com湖北交投电子采购http://ec.hbjttz.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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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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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并在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并按要求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3 、 联合体投标的,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任务分工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承担房屋建筑工程任务的联合体牵头人 必须具备上述1 、 2 、 4 中资质要求,承担 污水处理任务 的联合体成员具备上述1 、 3 、 4 中资质要求 。 4 、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 可不附 ,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 5 、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投标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6 、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7 、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 上述要求为准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 ( 财务最低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并在 “ 财务会计报表 ” 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须联合体牵头人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 2 、证明材料应附: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财务报表( 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或损益表 ) 及其他财务资料 ) 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本部分资料附在 “ 财务会计报表 ” 中 ) 。 3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4 、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 ( 业绩最低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 、 业绩1 证明材料要求: ① 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扫描件。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章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② 房屋建筑工程 维修改造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章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3 、 业绩2 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出具合同协议书、竣工( 或 交 工或 完 工 ) 验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章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 4 、 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上述第 1 、 2 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的多项业绩时,该业绩可分别计算。 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业绩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任务分工对其业绩进行认定 : ① 当 独立投标人或 联合体 牵头人 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 任务时,需满足第 1 项业绩要求; ② 当 独立投标人或 联合体成员承担 污水处理 工程 任务时,需满足第 2 项业绩要求; 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6 、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7 、 近 5 年,为202 0 年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验收时间为准; 房屋建筑工程 维修改造业绩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验收 时间 为准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业绩 以竣工( 或 交 工或 完 工 ) 验收证明材料 的验收时间为准。 8 、 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 9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0 、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 ( 信誉最低要求 )
注: 1 、 本表中 “ 近三年 ” 指从 202 2 年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信誉情况表 ” 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且均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信誉情况表 ” 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 (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 、 “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 , 并在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 、 “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 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 、证书证明材料应附:( 1 )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不用提供)的扫描件。(2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网址: http://jzsc.mohurd.gov.cn/home )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注册证书无效。( 3 ) 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 2024 年 11 月 份(含2024 年 11 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 3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第一信封其他材料 ” 中的格式要求提供 “ 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 ,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 “ 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 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4 、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5 、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 、 “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 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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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 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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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签署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2 、投标函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3 、投标函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 、 联合体投标的 , 联合体协议书加盖了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章。 注:投标函附录 可不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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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 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信誉情况承诺函、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委任的 房建改造技术负责人 资历表、 污水改造技术负责人 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 工程款结清承诺函 、 财务会计报表。 注: ① 因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文件制作软件系统限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五、施工组织设计 ” 中所列内容为固定格式无法修改,在对本项目理解的基础上,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限于投标文件格式中所列内容),并上传至投标文件 “ 五、施工组织设计 ” 中。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格式与内容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② 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 ③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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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联合体投标人 ( 如有 ) |
投 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 )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 )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附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招标公告附录的有关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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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 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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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第一信封 投标函未填写工期或填写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8 |
工程质量 |
第一信封 投标函未填写 工程质量 或填写的 工程质量 低于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要求,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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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目标 |
第一信封 投标函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 “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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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 保证金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 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 汇款单位必须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一致 ; 3 、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投标的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可简写) ; 4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 、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3 、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 ” 栏目中上传的电子保函或保单载明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 4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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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了有效的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或提供了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1 2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 投标文件提供的 营业执照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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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资质证书 |
未提供资质证书或 投标文件提供的 资质证书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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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 投标文件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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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资质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 同时具备: (1 )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3 ) 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4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并在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并按要求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 、联合体投标的,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任务分工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承担房屋建筑工程任务的联合体牵头人 必须具备上述 ( 1 ) 、 ( 2 ) 、 ( 4 ) 中资质要求,承担 污水处理任务 的联合体成员具备上述 ( 1 ) 、 ( 3 ) 、 ( 4 ) 中资质要求。 5 、 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各项证书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 。 6 、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投标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注: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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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同时具备: (1 )近 5 年 完成过 1 个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8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项目业绩; (2 )近 5 年 完成过 1 个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业绩。 2 、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 、业绩 ( 1 ) 证明材料要求: ① 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扫描件。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章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② 房屋建筑工程 维修改造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章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4 、业绩 ( 2 ) 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出具合同协议书、竣工(或交工或完工) 验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上述材料应能完整反映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指标,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章证明材料予以补充说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5 、 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上述第 ( 1 ) 、 ( 2 ) 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的多项业绩时,该业绩可分别计算。 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业绩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任务分工对其业绩进行认定 : ① 当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 任务时,需满足第 ( 1 ) 项业绩要求; ② 当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 污水处理 工程 任务时,需满足第 ( 2 ) 项业绩要求; 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7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8 、近 5 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验收时间为准;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业绩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验收时间为准。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业绩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 验收证明材料 的验收时间为准。 9 、 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 注: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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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每年 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 20 000 万 元人民币。 2 、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并在 “ 财务会计报表 ” 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须联合体牵头人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3 、证明材料应附:202 1 年、202 2 年、202 3 年财务报表( 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或损益表 ) 及其他财务资料 ) 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本部分资料附在 “ 财务会计报表 ” 中 ) 注: ①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为准; ② 投标人所附的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是否准确反映投标人实际财务状况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③ 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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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信誉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 、投标人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 、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 、在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 http://zxgk.court.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 、其他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为 “ 严重失信主体 ” ,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注: 1 、 “ 近三年 ” 指从 202 2 年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信誉情况表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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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主要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以下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 ( 1 )工程师 职称 ; ( 2 ) 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 一 级建造师 注册 证书 ; ( 3 ) 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 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 2 、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不满足以下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 高级工程师职称。 3 、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不满足以下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 高级工程师职称。 4 、 安全负责人 不满足以下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 具有 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 “ 三类人员 ”C 类证书。 5 、主要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 、 “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 ,并在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 、 “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 、 “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 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 )证书证明材料应附: 1 )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房建改造 技术负责人 、污水改造 技术负责人 不用提供 不用提供)的扫描件。2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网址: http://jzsc.mohurd.gov.cn/home )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注册证书无效。 3 )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 2024 年 11 月份(含 2024 年 11 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3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第一信封其他材料 ” 中的格式要求提供 “ 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 ,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 “ 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 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注: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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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 单位 ) ;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且 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 ( 单位 ) ; (6)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 1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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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第二信封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 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2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签署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封面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2 、投标函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3 、投标函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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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文件 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函、 投标函(二) 。 注:合同用款估算表可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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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① 第二信封投标函填写了投标总报价 ; ②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③ 未 提交选择性报价; ④ 第二信封投标函中报价与 投标函(二) 中的投标报价 数字 保持一致; ⑤ 投标人 未 提交调价函。 |
5 |
投标函(二)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①投标人填写并上传了投标函(二); ②投标人在第二信封投标函中按要求填写的报价与投标函(二)中的报价数字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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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 第二信封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数字 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数字 。 2 、未在 第二信封 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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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附录7
改造工程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区名称 |
工程内容 |
备注 |
1 |
李家河服务区 |
供水、外立面、防水 |
/ |
2 |
长寿服务区 |
供水 |
/ |
3 |
进山河停车区 |
供水 |
/ |
4 |
鄂州服务区 |
供水、污水处理工程、外立面、防水 |
/ |
5 |
封江服务区 |
供水 |
/ |
6 |
郧西服务区 |
供水、外立面、防水 |
/ |
7 |
点军服务区 |
供水 |
/ |
8 |
中馆驿服务区 |
供水 |
/ |
9 |
咸宁服务区 |
供水 |
/ |
10 |
仙桃南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 |
/ |
11 |
双沟停车区 |
污水处理工程 |
/ |
12 |
小池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 |
/ |
13 |
高家堰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 |
/ |
14 |
大洪山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外立面、防水 |
/ |
15 |
咸丰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外立面、防水 |
/ |
16 |
石首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 |
/ |
17 |
大沙湖服务区 |
污水处理工程 |
/ |
18 |
木子店服务区 |
外立面 |
/ |
19 |
枣阳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0 |
榔坪停车区 |
外立面 、 防水 |
/ |
21 |
谷城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2 |
上新集停车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3 |
武穴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4 |
白羊塘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5 |
崔坝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6 |
香口停车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7 |
安福寺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8 |
管窑停车区 |
外立面、防水 |
/ |
29 |
G4 孝感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30 |
郧阳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31 |
黄堡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 |
32 |
装八寨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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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板桥店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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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竹溪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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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寺坪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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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黄歇口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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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天门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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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均川服务区 |
外立面、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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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梅川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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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江夏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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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南海服务区 |
防水、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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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白果坝停车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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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螺山停车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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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平林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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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宜都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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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崇阳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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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G70 孝感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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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恩施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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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大同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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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芭蕉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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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戴家场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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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沧浪山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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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白莲湖服务区 |
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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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枝城停车区 |
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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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通山服务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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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通城服务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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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排市服务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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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罗田服务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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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总路咀服务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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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郧阳停车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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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京山服务区 |
卫生间、房屋改造、广场、绿化、防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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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 服务(停车)区及工作内容 均 为 暂定,以最终实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