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05-08
“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格次,并客观、公正地做出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这种活动以采购合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产品说明书等为验收依据,以采购项目实施结果为对象,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为手段,以验收报告为最终产品,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如何搞好这项工作,是摆在政府采购工作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此笔者结合采购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如下:
政府采购验收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采购验收即合同履约的验收,是实施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一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抓好合同履行和验收,对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扩大政府采购影响,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政府采购活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和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的有效方式。政府采购验收,主要是检查监督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劳务、服务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标准,检查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借以评价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有效,确定货款是否支付。由此不难看出,实施政府采购验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采购人对其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和产品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检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节约的重要途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除严格把好招标关外就是验收。通过严格的验收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验收不严或根本没有组织验收造成的资金损失和资源浪费问题,可以及时防止和堵塞资金损失漏洞。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检验供应商履约质量的重要保证。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防止供应商在履约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故意损害采购人合法利益等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从第一源头抓起实时进行约束,最后进行完工验收,可以达到预防交付使用后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一个重要依据,全面审核验收合同条款,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内容和关键部位。主要审核由谁检验以及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是否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是否规定等内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部门,都要与采购单位一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劳务、服务进行实地验收。政府采购不能随意采购无序管理,更不能放纵撒手不管。必须通过验收这一重要管理手段,来实施强制性管理,达到规范管理目的。
政府采购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互相扯皮责任不清,存在“三不管”盲区。即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办,由于政府采购“三分离”职能分工的侧重不同,通常在一般情况下只注重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任务、指标的下达,只能参与行政管理和事后监督,不能即时直接参与、介入对采购项目的验收;而政府采购中心则由于专业技术的限制、机构人员配置不足的限制、费用以及管理能力不足等直接间接原因,不能做到对每一个项目验收、对每一笔政府采购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参与和管理。即使有的时候参与了对一些重大项目、大宗、集中项目的验收,其参与的程度和力度以及深度都是很有限的有条件的。很多情况下都是依赖于采购单位自行验收,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来实施验收;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招标人,往往认为有政府采购管理办和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委托的代理采购机构负责进行验收。因担心影响供应商之间的供需关系紧张、担心影响项目维修质量,也不愿意得罪供应商。而这种只依赖于代理采购机构的验收,也常常会因为他们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大,和个别的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微妙关系等而大打折扣。因而,存在“三不管”的盲区是很自然的。
验而不收走过场流于形式。不管是哪一方所做的验收,有时因责任心和利害关系以及面子问题等,均存在有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和问题。你好我好都不愿意动真的来实的,不愿意叫真。一锅搅马勺有饭大家吃,大家都过得去就行了,真正按照采购项目验收标准验收的则很少。
收而不实瞒天过海敷衍了事。在这方面主要表现在表面上看是验收了,但实际上对那些不可以通得过验收的项目环节、项目个体也都通过了验收,很牵强附会。有的明知道项目中存在数量、质量、技术等方面的缺欠不足,或存在有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也睁只眼闭只眼,看了东西签了字就算完成验收。
由此产生的这种现状很令人担忧。比如:有的采购人放低要求敷衍了事。由于迫切想要项目、货物投入使用,对其采购合同中约束的条件,对产品的保质卡、保修单等事关维权的东西和要件不重视。零星采购更是即买即用,没有形成验收管理机制;有的中标人即供应商一旦不是采购人理想的人选,采购人验收时就会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甚至还会对低价表示怀疑,公然漠视国家的行业标准;有的拥权自重。借着验收权控制着中标人付款的重权,寻求利益最大化。故意压低中标价格,更改配置要求,增添相应设备,改动设计方案,无限期的拖延履约时间,提出附加的工程外的优惠条款等;有的程序、凭证千奇百怪。从程序上看,采购人组织验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且不够专业,往往只是走走形式。有的仅是中标人为了报账、撰写付款申请才补办的。验收凭证更是千奇百怪。有的在合同上注明已收到某物,有的随意在纸条上写几个字,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配置型号,甚至验收结论单上不盖章或不签字。
存在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利益不一致,二是权责不对称,三是程序和标准不统一,四是管理不规范,五是监管不力。毫无疑义,由于这些问题和现象现状的存在,不仅对采购人的经济利益等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政府采购的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上)
完善政府采购验收的思路及对策
坚持实事求是,牢固树立依法验收的观念和意识。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教导我们:在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稳妥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对验收工作主体、方式方法、重要性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显而易见,验收权的归属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社会专门机构。因此,除加强采购人和社会专业机构强化法律观念和意识依法组织验收外,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机构也应强化依法验收的观念和意识问题。这个关键问题和症结不解决,验收的矛盾和难点问题便无从谈起。
要克服“重采购,轻验收”的思想认识,自觉组织政府采购验收。在这方面要克服“依赖”思想,认真组织验收。作为法律规定的主要政府采购验收主体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在实行政府采购验收的过程中,既有参与验收的职能,又有负责具体组织、强调、监督检查和要求采购人以及社会专门机构认真履行政府采购验收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过份相信和依赖于其他主体的验收,要对验收质量负相应的责任,要根据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明确具体的验收主体,提出具体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时限等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规范验收标准,健全完善验收程序。创造政府采购“满意工程”及其政府采购验收的“阳光”操作,离不开具体的标准和严格的验收程序的约束和制衡。目前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政府采购法》的法律依据,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有了一些好的办法和措施,但是仍然还有很多不够到位的地方,还有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验收需要的“软肋”和“瓶颈”问题存在,我们还有许多的在政府采购验收中的不足和缺欠需要弥补和充实提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根本性措施,即规范验收标准、健全和完善验收程序。政府采购中心的业绩评价不仅是要看你的采购数量,而且要考核你的采购质量和实际管理水平。因此,每一项采购项目、每一宗采购业务中的验收,都应该在内容、标准、范围、程序等方面有所遵循,并且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中,应当尽可能的量化、有形化、标准化。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采购验收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该谁做的工作由谁来做,该由谁承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该做到什么程度就应该达到什么程度。
加大验收力度,加强对验收的监管指导。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是一项与采购人、供应商等相关“链条”相联系的“系统工程”。就目前的政府采购验收实践而言,单独由采购人、采购中心或社会专业机构任意哪一方来做验收工作的难度都是存在的,都有一定的限度和弊端,各有利弊。通常情况下,由采购中心负责验收能有效消除利益寻租与腐败行为,还验收以客观公证性。同时作为政府采购方的主持人本身的权威性,可以对中标人的履约产生威慑力。但对零星项目难以做到逐一验收。由于工作量大技术含量大,采购成本的增加,都使得政府采购中感到心力不从心。同时,有些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中心既然是政府采购的执行者,再身兼验收工作,权利过于集中,会形成新的腐败根源,因此建议由专业机构专门负责验收。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减少腐败与寻租行为,保证客观性和公平公证性。简言之,不管由哪一方负责验收,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要求我们在机制、体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验收工作的具体指导。
努力为实施有效验收创造良好环境。得力的措施和良好的环境对验收活动的行为影响作用是很大的,不可低估和忽视。因此,我们必须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从发展战略高度、从制度建设角度、从技术层面、管理职能等方方面面,区分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尤其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起主导作用,可以探求多种灵活的验收方式。做到有分有合,可参与可监管,努力形成依法采购依法验收的强烈意识,与共同参与的和谐氛围,使验收活动逐步建立在自觉依法办事的坚实基础之上,努力改变被动局面。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验收能力和管理水平。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我们要争取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主动权,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就要增强主动性从研究解决政府采购难点问题入手,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办法和途径,以不断地提高政府采购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来不断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使社会不断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使有关各方能够自觉地参与政府采购验收活动。
总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组织者只能加强政府采购验收,而不能削弱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找准验收的思路和对策,灵活验收办法,不断推动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段亚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