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台彩超公开招标”之疑问
2008-05-12
——对一起政府采购案例的再评析
2008年4月29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了《都是倾向性惹的祸》一文。,作者是万玉涛。万玉涛同志所写的系列案例分析文章,有事实,有问题,有专家分析,有经验教训,是深入学习和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好的辅助教材。笔者和许多网友都喜欢看。
这次也是。一看开头:
【“如果这个项目再有供应商投诉,我就不弄了!10多台彩超机已经折腾我5个月了,还让不让我做别的项目呀。”两次质疑、两次投诉、两次延期,本该去年底开的标到现在还没开标——日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忍不住开始向采购人抱怨了。】
这段话立刻把笔者吸引住了。
接着看下去,文章叙述了招标文件反复因为“倾向性技术参数”被质疑,被修改的过程。然后文章说道:
【据了解,由于这个项目拖得太久,开标时间再次确定之后,采购中心没好意思发布“有关延迟后,开标时间再次确定的公告”了,而改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确定开标时间为今年5月5日。】
【对于这个历时5个月的15台彩超机采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非常恼火。据了解,采购单位的领导也开始急了,埋怨采购人代表说:“你这事是怎么去协调的,怎么老是出问题,东西还不来。”】
文章总结说道:
【针对上述漫长的采购历程,业界专家提醒类似存有侥幸心理的采购人代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因此,采购单位不要心存侥幸,企图在提技术需求时,故意排斥某个供应商或者‘心有所属’。招标文件是要公开的,需要通过很多供应商的‘审查’,这个供应商发现不了,还有那个供应商呢。在遭遇质疑时,也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发现了问题不改,让质疑上升到投诉,不仅会影响自己单位的名声,而且还会影响自己采购项目的进度,耽误大家时间的同时也耽误了自己的时间。”】
考虑到今年的五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的日子,一定能够在网上看到更多的信息,笔者尝试进行了搜索。
搜索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4次招标公告和变更公告。(附后)
考虑到多种现象和因素,与万玉涛的文章相吻合,笔者确定,该文章所述的,应该就是这个15台彩超的公开招标项目。“彩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正规一点,叫做“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或者“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15台彩超公开招标”之“四问题”:
由于没能看到招标文件,无法了解具体的技术参数是否倾向性。只能就有关程序,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主要是四个问题:
问题一:重新招标的招标公告应该是怎样的?据万玉涛文所述,该项目改成5月5日开标。
查询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JLZC2007-846 ;项目名称: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彩超项目;15台彩超。等等。
在上述招标公告中,如果不是看到有“招标编号……2007”的字样,看不出这是去年因为问题遗留下来的项目。笔者引伸思考,是不是从名称上面,就不能只写“招标公告”,而写成“重新招标公告”?而且,在网上发布该重新招标公告,是否应该提供原先招标公告的“链接”?
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都需要有一定的“等标期”,对于法定的招标项目而言,这段时间一般是20天。从该公告4月16日发出,到5月15日截至并开标,看起来是满足法规要求的。
但是,该采购中心有一个规定:供应商必须网上注册,然后,在规定的时间“确认”参加投标。该招标公告说道:
【七、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4月23日 15 : 00 时。】
【3、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这里有三点疑问:
第一,计算一下,投标方实际可利用的时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只有8天;
第二,如果只有在网上确认,才具有投标资格;那么,网站的管理人员很早就知道具体有多少家,有哪些投标人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如何保证这种信息不泄露?如果,实际参加投标的不足三家,他们会怎么办?
第三,如果,有的投标方因故没能确认,而后来在开标前想参加,是允许还是拒绝,有何依据?如果拒绝投标方在公开招标的截止时间前参与投标,是否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问题二:集采机构应该如何对待招标文件?
从文中所述,采购人代表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又拒不认真修改,才导致公开招标的反反复复。集采中心的工作人员干着急也无能为力。
笔者思考:如何解决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方面倾向性问题呢?
显而易见,集采中心和上级监管部门,都不是彩超的专业人才,不可能对其技术参数的合理性提出建议;而我们也不可能随便推出招标文件,听任投标方一次又一次提出质疑。笔者以为,目前,商务部采取的,事先由抽取专家,初步审查技术标书的做法,还是不错的、实用的。抽取的专家,主要审查技术标书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是否能够满足有三家投标等等。参与标书事先审查的专家,不再参加评标工作。这样,比较好的处理了问题,既帮助了政府部门,也给招标人(业主)提供了咨询意见。专家的作用,不仅仅是“评标”,而且扩展到了“评审”还带有咨询的作用。当然,这里涉及到许多问题,还需另行解决。
问题三:关于进口设备的国际招标和国内一般政府采购招标的区别笔者看到的招标公告,都是由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提出的国内招标。
然而,看其所列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既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又有:【“如果是国外产品制造厂商的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应同时提供国外制造厂商与其国内总代理商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这也就是说,如果是国外的彩超产品,只要国外的制造厂给国内的代理商合法授权,一样可以参加国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这还是“国内招标”本来的意思吗?!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应该提倡使用国产的,民族品牌的产品;对于必须进口的,财政部已经发有专门的文件。当然,一些细节问题,还有争议,还需要财政部进一步解释;但是,绝不应该以“国内招标”的形式,行“国际招标”之实。那就等于是规避真正的公开招标。
财政部的2007年119号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对申请进口办法、招标办法、监督管理、处罚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特别指出,【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以个人对此的理解,这也就是说,按照商务部目前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执行。
最近,财政部即将开始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笔者希望,对这种可能涉及到“假国内招标”而“国内外一起招标”而实质为了进口而进行的“国际招标”的现象,予以更多的关注。
问题四:关于投标保证金
在该项目的2007年招标公告中,要求:【十、投标保证金:本项收取人民币6万元投标保证金。】在2008年4月的招标公告中,该项目要求:【十、投标保证金:本项收取人民币57000万元投标保证金。】我们知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1%。招标公告两次的要求不同,什么意思?是他们的预算金额(或者标底)发生了变化,还是别的原因?
再计算一下,如果按照1%的比例计算,该项目的总金额约在570万元到600万元之间。平均每台彩超的价格是40万元人民币。他们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水平相符合?
此外,笔者弄不懂“收取”两个字的含义。一般人们说,投标方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含有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保管的含义,如果招标评标结束,投标方没有违规,则投标保证金是需要如数归还的。而“收取”,还有这种含义吗?
如果再联系该项目的“澄清公告”(2007年12月21日),疑问更多:
【一、澄清的事项、内容: 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中的所有技术指标均为必要指标,其中带“*”号项目无特殊要求。特此澄清!】
所有指标一律是必要指标,带“*”者无特殊要求——这样的语言,是从哪里学来的?既然没有特殊要求,为什么不取消呢?
我们看不到技术标书;不过,很难想象,各个投标方的技术参数,特点全都一致,而且,全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笔者的经验看,实际发生的有2种可能:一个是照抄某个投标方的技术参数;自然这会引起其他投标方的质疑。再一种,某些招标人不很熟悉技术问题,把各个投标方产品的特点,集中写在一起。看起来没有问题,实际上,无人能够完全满足之。
以笔者狭隘的观点来看,众多的投标方提出质疑,恐怕是在所难免的。
对案例分析,提出再分析和评析,看来很有必要。只是,限于水平,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文/高子正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