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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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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内容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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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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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中国招标采购网会员帐号所含服务的信息储存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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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青少年用户必须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院内 公开 招标文件
( 最低价评审法 )
—— 重庆市人民医院卒中中心外筛查试剂采购项目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 20 20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 规 ( 20 20 ) 13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经重庆市人民医院 2022 年第 38 次院长办公会同意立项,通过在重庆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组织院内 公开 招标( 最低价评审法 )的方式,确定合同服务方。
一、投标人须知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名称:重庆市人民医院
地址: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 118号
(二)项目金额
1、 最高限价(包干价): 26 万元 。
2、合同实际支付额:各试剂用量 × 各试剂中标单价;合同实际支付额不得超过 26 万元 。
(三)项目期限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 ( 合同签订 之日起算)。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备注: 以上资格条件在投标文件 里 以书面承诺 的 方式提供佐证 ,未提供者废标 )
2、特定资格条件
无。
(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备注:以上 资质证明材料,一式 两 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
(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 23 年 5 月 17 日 9 时至 202 3 年 5 月 23 日 16 时(逾期失效)。
( 七 )投标文件的递交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20 23 年 5 月 17 日 9 时至 202 3 年 5 月 23 日 16 时,每日工作时间( 10时至12时、14时至16时),在招标人两江新院医学装备处办公室,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本项目招标,招标人亦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投标文件 1 正 1 副, 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业务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误投不负责任。
2、开标定标时间:暂定202 3 年 5 月(具体时间直接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定标地点:招标人两江新院 。
( 八 )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定标办法
1、评标程序:确定开标定标会议时间后,邀请各 递交了投标文件 的投标人参加,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开标、评标及定标。
2、评标方法: 最低价评审法 。
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院内 公开 招标( 最低价评审法 )文件》,竞价产品(或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和商务要求;否则,丧失中标资格。招标文件中 如有 “拟签订合同需洽商的主要条款”除外。
②投标人的报价 分为两次报价,均 不 得 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丧失中标资格。 第一次报价制作在投标文件里向招标人递交;第二次报价是在开标现场向 招标人采购工作组 进行 优化的差异性表述 后,当场在由招标人准备的 “第二次报价单”上填写本项目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价格, 否则,丧失中标资格 )及 优化的差异性表述 ,填写完毕后交由 招标人采购工作组 进行合议。
③ “第二次报价单”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暂定 为 中标 第一候选人,并依次排序候选;相同报价时,优化的差异性表述 “最优”者被 暂定 为 中标 第一候选人。招标人采购工作组 将采购排序暂定结果 向医院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
④ 根据医院决策会议结论,确定中标人并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 九 ) 其他
1、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 20 20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 规 ( 20 20 ) 13 号 )文件规定,本采购项目属于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由招标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2、针对本《院内 公开 招 标( 最低价评审法 )文件》及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理解歧义和一切疑问,解 释权均归招标人行使。
3、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承诺》、《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所作承诺及现场承诺的真实性;否则,招标人任何时候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中标人须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标人制作及成果交付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因中标人合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及权益受损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因中标人合同行为造成的各种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 在中标人履约过程中、因中标人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投诉、任何争议责任的调查确定及承担,均由中标人自行应对和负责。
6 、凡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处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喻老师
联系 电话 : 13350340291
二 、技术需求(投标报价表)
本次拟 采购的 医用耗材试剂品目种类、 用途 、单价 限价 如下 :
序号 |
产品名称 (通俗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限价 (元) |
投标报价 (元) |
用途 |
备注 |
|
|
|||||||||
1 |
脂类检测条(干化学法) |
15人份/盒 |
盒 |
285 |
|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全血中的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甘油三脂的浓度 |
①投标人的试剂产品,均须是在重庆市药交所交易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在重庆药交所产品挂网的截屏资料。 ②投标人的试剂,其同类产品应有三年内在医院的销售业绩;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应用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且附带产品目录,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③上述证明材料,在投标人应编制于《投标文件》内,并在向医院递交《投标文件》时开封文件提示医院审核。 ④经医院审核,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产品业绩及相关报价无效;产品丧失中选资格。 |
|
|
|||||||||
2 |
血糖测试条 |
50支/盒 |
盒 |
50 |
|
用于定量检测手指新鲜毛细血管全血中葡萄糖浓度;可用血静脉全血葡萄糖浓度检测。 |
|
|
|
|
||||||||
3 |
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散射速率法) |
25测试/盒 |
盒 |
500 |
|
用于人血细胞中糖化血红蛋白含量的测定 |
|
|
|
|
||||||||
4 |
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酶法) |
25测试/盒 |
盒 |
625 |
|
用于检测人体血清中同型半胱氨酸含量 |
|
|
|
|
||||||||
单价限价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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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60 元 |
投标报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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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贰 |
特别备注:所有检验结果数据按照要求必须直接上传国家卫健委脑防委卒中数据中心系统平台 。
三、商务要求
(一)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 甲乙双方均在场情况下, 招标人主管部门(医学装备处) 根据采购 合同内容 核对货品、清点数量、检查包装和质量,经检查无误,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2、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 招标人 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中标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①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②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③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和验收,并经 招标人 确认。
4、产品在 使用 1个月后,无 质量 问题, 由招标人按规定 签署验收合格报告,报告作为 招标人 ( 医学装备处 )向医院财务处提起合同付款申请的依据。
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 招标人 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 的损失。
6、 招标人 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付款方式
1、自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 3个月 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 0 %。招标人支付合同款时,中标人需提供双方 签字确认 的项目验收合格单作为支付依据;
2、 本项目免费质保期( 1年 ) 满后 若无质量问题,招标人于 1 个月内向中标人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的 10 %;
3、 中标人每次结算须出具正规发票,招标人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三)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产品质量保证期
( 1 )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 “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 2 )中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 “三包”规定的,按中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 3 )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 ,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2、售后服务内容
( 1)中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①电话咨询
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招标人提供 7×24小时 技术援助电话,解答招标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招标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②现场响应
招标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在 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可延长到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
③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中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中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如招标人有相应要求,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对招标人购买的产品进行 免费 升级服务。
(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①质量保证期过后,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上门维护服务。
②质量保证期过后,招标人需要继续由原中标人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中标人和制造商售后服务 费不得高于中标金额的 5%,具体费用可另行协商 。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
202 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