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暴政府采购亟需发挥拉动内需功能
2008-11-27
在当前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之际,世界各国都在采取多项措施努力化解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危害,并且,每个国家的各个部门也都在结合各自的职能努力刺激国民消费,激励经济的增长。而对我们的政府采购事业来说,花费的全都是纳税人钱,这就更应该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各种手段和功能,努力拉动内需,振兴经济的发展。
“四举措”严格执行国货采购政策
下达采购预算时,必须重申采购国货的责任。政府采购预算是明确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可以采购何种项目、采购多大的规模,执行何种采购标准等事项的支出预算,是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此,财政部门在向采购人批复采购预算时,必须要向采购人重申采购预算的法律严肃性,要求其在预算执行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同时明确违法责任。凡财政部门没有批准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采购人不得擅自或变通手段采购外国产品,否则,财政部门不但不为其安排和支付采购资金,而且还要对采购单位、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
如遇特殊需求必须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也要先报批后采购。不可否认,财政预算的编制,是不可能将所有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的具体情况都考虑得十分全面或周到,在预算执行中,财政预算总会发生一些必要的调整事项,而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有关方面总是会同意为其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对政府采购预算也不例外。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其职能或事业需求,需要改变原来已批复的预算,调整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时,采购人必须要在采购之前打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详细地说明申请采购外国产品的原因,而如果采购人不履行申请报批的程序和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进口产品,那么,财政部门将拒绝为其支付采购资金。
未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洋货中标的结果无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此,采购人如果经批准允许采购外国产品的,就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要采购外国进口产品,以便各潜在投标人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准确地编制出合乎采购人需求的标书。而如果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均未涉及需要采购外国产品条款的,就“默认”所有的采购项目均须采购国货。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一项不言而喻的道理。对此,在投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如果出现了外国产品中标的情形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会认可这种结果,也不会为之支付采购资金。
重大采购项目,监管部门必须现场监督。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到现场实施监督,通过现场监督可以有效地遏制各种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同时,中标产品的交付环节也是采购活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如放松对这一环节的监督,偷换外国产品项目、调剂外国产品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对重大采购项目的交付过程,采购监管部门必须要强制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参与监督,并要求采购人将验收结果也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附件依据上报给财政部门,而如果缺少合同履行的验收环节及参与验收人员的签字,财政部门也将拒付采购资金。
“四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明确一定比例的采购资金,专门用于采购中小企业的商品、劳务或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虽然很多,但除了少部分项目的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严以外,不少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是完全能够提供质量保障的,同时,不少的中小企业除了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外,在有些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就连一些大型企业也无法与其进行局部的竞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局部优势能力,促进其发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从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中,专门划出一小块采购预算专项用于采购中小企业的商品、劳务或工程,以从采购政策上更进一步明确地向中小企业进行实质性倾斜,这也是国际上在保护各自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
在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充分体现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的措施,因此,各地必须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来贯彻和落实这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通过制度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应当优先中标;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询价的对象;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同时,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还必须要通过严厉的督查措施来确保这些制度规定的落实到位,如,授权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等将已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严格地兑现到位,以确保制度上能考虑到、行动上能落实到、中小企业能享受到。
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多渠道发布,以弥补中小企业在信息收集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保证他们能够公平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掌握到政府采购信息是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即使是一个具有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活动无缘,更何况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中小企业只能靠收看电视,有的地方只能靠订阅部分报刊等了解采购市场的行情等等。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要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就必须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各种差异,必须要“设法”让各类、各地的中小企业都能很方便地收集到政府采购信息,让他们公平地享受到采购信息,在具体的措施上,就必须要求相应的采购信息发布要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媒体,很有地方宣传的特点,也很便于地方中小企业的收集,是采购信息宣传和发布的重要阵地,不能忽视这些地方媒体的特殊作用。
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以集中大家的力量壮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竞争力,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缺少履行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能力,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资格参与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更难以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场”角逐和竞争,从而导致不少的中小企业都无法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对此,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法》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就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一个市场机遇与和经营活动空间,各地必须要将政府采购的这一政策功能,贯彻宣传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目的和需要,采取“取长补短”,或是“同行联合”等等有针对性的特效方式,组合一个“联合体”,以进一步增强“联合体”的特长和技能,或有效扩大“专业化”的经营规模等等,从而提高“联合体”的总体市场竞争力,以共同“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四举措”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
引导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对节能产品来说,其节能功能牵涉到广大的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就是对节能产品的市场消费起了一种积极引导和“拉动”作用,对产品的市场占领额具有明显的影响力。可见,供应商如果生产出高质量的节能产品,适应了消费者的需求,就会赢得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反之,如果,供应商不能生产出合格的节能产品,就会被排除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而这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政府采购市场,其后果必然会影响或波及到产品的整个社会消费市场,从而对企业的营销产生一定抑制作用,因此,各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以限制,并对其发出逐步淘汰的信号,促进这些企业增加技改投入,开发新产品。
对节能环保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必要时,可适时进行调整补充,也可以予以清退除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不是一经公布就长期有效的,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还将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扩大或调整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范围,及时补充合格的节能环保产品,并予以公开发布,同时,对一些“目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如果其有效期已到,或其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节能或环保的需求等,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及时地对其进行清理,以保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权威性、质量性和指导性,这就给在“册”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增加了继续发挥技术优势的压力,以持续保住其技术优势而不至于被淘汰。
要明确采购代理机构贯彻执行节能环保政策的责任和义务。大家都知道,即使采购人对其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重要性已有很深的认识,并都能在采购文件中对其采购项目的节能环保等指标作出详细的要求或具体的说明,但,这还不能保证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就能实施到位,还需要各位专家评委的支持与配合,因为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如何才能体现出相应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各位评委是如何执行相关的政策了,如果个别评委心怀鬼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就难以执行到位。因此,在具体的采购评标过程中,必须要求评标人员严格执行优先采购政策规定,严格坚持在技术和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节能环保产品必须要优先“中标”的政策规定,这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实现的最重要关口之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要加大对供应商的贯彻宣传力度,激励和促进其进一步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充分提高产品的节能环保技术。由于目前还有不少的产品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节能环保技术要求,更何况,即使是已经被认证为是节能环保型的产品,也还存在着一个技术的进步与更新过程。因此,突出加大对供应商的贯彻宣传力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力度,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期达到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从而使企业增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把握和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又可以鞭策节能环保型的企业增强危机感与责任感,以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永保其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效果,以不会被市场所淘汰或被其他竞争对手所打败;三是可以增强和构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竞争机制,以达到共同促进和提高的目的。
“四举措”根治政府采购工程拖欠工资问题
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必须要从其应拨付的工程采购资金中直接扣发。对政府采购的工程来说,由于使用的基本上都是人民的纳税钱,因此,财政部门必须要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政府采购工程的供应商发生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完全有手段、有理由、有义务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加大清欠和治理力度,以切实维护民工的正当利益,这就是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中应当行使的职责,同时,财政部门治理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有利的手段,那就是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基本上都是实施的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措施,因此,对拖欠民工工资反响强烈、行为恶劣的建筑工程供应商来说,财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当地的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清理和兑现力度,凡不主动补发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就动用财政手段,从其应拨付的政府采购工程款中直接扣发,以切实维护民工的切身利益。
对长期拖欠民工工资不解决的供应商,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以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促使其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信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等资质条件,而拖欠民工工资,就直接侵害了民工生活、生存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丧失了政府采购中标商最起码的资质条件,因此,对这些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民工正当权益的供应商,必须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到供应商的“黑名单”记录中去,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以遏制其不良行为的继续扩散与蔓延,避免其给社会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危害,同时,此举还可以进一步告诫其他供应商,必须要守法经营,并要依法承担起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等方方面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对因采购人擅自扩大采购规模而影响供应商资金周转,进而导致其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必须要暂停或拍卖违法工程以解决实际问题。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不得擅自突破预算扩大采购规模。如果采购人无预算擅自扩大了工程项目的采购规模,势必会拖欠中标承建商的工程资金,进而造成了连环式的恶性债务拖欠链,对发生这种性质的违法采购行为,必须要责令有关方面暂停或缓建工程项目,并对超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拍卖”等,以偿还供应商的工程款,妥善处理好民工的工资发放等问题,同时,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要依法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还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充分维护广大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因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及时到位,而导致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必须要主动去化解矛盾。《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此,对一些采购资金无法足够落实,或就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就不应批准其实施政府采购,更不得默许采购人采取“边建设,边筹资”的办法实施采购,特别是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必须要全额、及时地拨付到位,对因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造成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自己就应该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以切实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进而化解拖欠工资的连环矛盾问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崔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