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披着“合法外衣”的隐蔽商业贿赂行为
2009-09-01
商业贿赂是公平交易的大害,在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整治后,商业贿赂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短期内还未真正得到根除,一些“顽固分子”始终对其魔力信奉有加,现阶段,商业贿赂行为逐渐呈隐蔽性特征,相应地,治理商业贿赂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程序合法≠没有腐败
仅有“程序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而要关注招标采购的竞争有否充分、资格条件及采购需求有无限制性条款、有无串标陪标行为、是否公平,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贵了还是省了,即要关注采购的实质性内容。
某采购人自行组织预算为300万元的办公家具竞争性谈判,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竞争,谈判现场有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公证员参加公证,谈判活动有条不紊,竞争也很激烈,最终以282万元价格成交,事后无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切风平浪静。事隔三年,这种平静还是被打破,采购经办人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该经办人交待在负责家具采购过程中曾向成交供应商索取红木家具一套。此案引起了人们的深思,一个经过公开采购的项目为什么还出问题?据经办人交待,原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实际上是圈定好的,五家供应商中实质上是一家,其它四家是“陪标”的,价格、质量等事项早已敲定好,竞争性谈判其实不存在竞争,不过是“走过场”。实际工作中,不乏类似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是:虽经过招标采购,但仍潜藏着腐败。总有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善于”利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为不正当交易打掩护。
积极防范隐蔽性的商业贿赂行为
现阶段招标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特征、“程序合法”特征,交易贿赂金额较大,危害更严重且难以侦查。商业贿赂的最终结局害人害己。政府采购尽管具有遏制贿赂的重要政策功能,但由于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采购当事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贿赂的危险又离政府采购最近,这其中供应商采取行贿这一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往往最具隐蔽性和破坏力。供应商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始作俑者,其为了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千方百计拉拢干部,从而增大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性,使以往分散的贿赂变成“掌权人”的集中贿赂,集中贿赂的危害很大,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增加政府采购成本,也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进行长期防范和治理。
首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常抓不懈,向更深层次推进,加大惩治力度,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显示采购需求拟定、资格条件设定、采购方式审批、评标标准确定、评标环节、货物验收等是贿赂最易入侵的环节。抓住关键环节反腐重在事前防范,要求采供双方签订“廉政合同”是比较好的形式,此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各潜在投标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财政机关为见证方,合同效力涵盖采购活动全过程。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重大采购事项派员全程参与监督,要做好采购活动的前期监控工作,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做好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查看采购信息是否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查看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从而保证采购活动在一开始就达到公开化的要求;做好采购活动的现场监控,重点监控公开招标活动,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是否合法严密,操作过程是否达到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要求,尤其注重审查评标工作组织的合法性、评审工作的独立性、评审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并进行现场录像;做好采购活动后期的监控,采购活动结束后并不意味着监控工作可以松懈,更为重要的监控工作是在采购合同地履行及验收阶段,投入足够力量做好这一阶段的跟踪监控工作,围堵各种可能引发贿赂的苗头。监察机关要连续开展政府采购执法项目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实行告诫制度,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对大案要案要毫不留情地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把反贿赂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来抓,对照《政府采购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坚决查处一切贿赂分子,严惩不贷。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财政审计过程中把政府采购列为专项审计项目,并单独形成审计结论。对检察、监察、财政、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监督的人员,如有贿赂或犯罪分子,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绝不包庇纵容。
其次,做好监督工作,采购管理部门要完善法律规定,让其无机可趁。各地各级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负有盛名的烟台模式值得借鉴,高规格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各类专业人才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强大组织保障,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要把抓采购管理提高到与抓财政收入、抓预算管理、抓集中支付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让政府采购工作有位置、干政府采购工作的人有地位,政府采购工作者要放下袱,大胆创新,主动工作。要开展经常性地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和《政府采购法》执法监察工作,集中处理违规采购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完善的覆盖采购全程的由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多方人士参与的开放透明的监督体系;要严格日常审批管理,包括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批等,建立招标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和备案制度、采购合同鉴证制度,推行专家化验收制度;要大力度宣传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到令行禁止,执行有力。
第四,加大道德教育,健全工作制度。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要洁身自爱,警钟长鸣,常思贪欲之害,供应商要检点自己的行为,少动歪脑筋,堂堂正正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把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贿赂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政策性手段抓紧抓好,依法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的监察工作,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平稳运行,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把典型引路与反面警示有机地结合起来,宣传在采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正气、弘扬主旋律,安排一些犯罪分子现身说法,让采购工作的从业人员身临其境,感悟是非,教育他们倍加珍惜岗位,倍加勤奋工作,时刻铭记前车之鉴,不可重蹈覆辙。同时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政府采购工作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讲正气,牢牢把握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在采购实践中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把贿赂的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代理机构内部监督和定期轮岗制度、检察和监察部门驻场监督制度等相关制度,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要求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采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摆上特别重要的位置,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
启示,好的制度还要好的执行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新的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反腐防腐功能,但如果作为实施主体的广大采购人不能很好的执行,注定无法收受制度期望的效果,这就是为什么有的项目通过了招标采购,但最后还是出现违规交易的根源所在。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强调依法按规,不能有任何偏离,而要实现依法采购,就必须强化责任约束,建立采购问责制度,重大采购项目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在采购人内部,要建立层层抓落实、抓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采购人的负责同志,要毫不含糊地坚持依法采购,致力于建立科学的采购事务决策和执行机制,确保本单位的采购事务能够实现全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经济高效,对重大采购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身处工作第一线的广大普通职工的意见,民主集中制应作为议事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推行领导班子集中会办,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欢迎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建立相互监督的采购事务执行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采购工作机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