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律法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保障
2009-10-22
1999年8月30日是招标投标业内人士不可忘记的日子,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终于在参会全体委员的表决下,通过了自1981年我国建国后引进招标制度以来历尽艰难、几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引进招投标制度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在建国后第一个招标项目实施8年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专家学者们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践中努力探索、总结经验的结果,是适应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特殊历史时期、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国情的总结。引进招标投标制度至今走过的18年历程,是业内同仁刻骨铭心的经历和深入研究探索的历程,是招标投标制度由初步认识到深入人心的历程,是工程建设项目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完善市场经济的历程。自1985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职招标机构开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建立起规范、和谐、健康的招标投标市场新秩序做出了极大努力和贡献。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招投标参与人设定了统一的法律标准,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准则,对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以及队伍的建设产生了及其重要的影响。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回顾18年历程我们看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已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规范操作、信用体系、行业自律制度逐步完善,招标投标事业的市场环境逐步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在工程建设投资控制中取得了众人瞩目的成绩。招标投标活动从只涉及外资项目至包揽全部国有投资项目至民营企业的逐步渗入,走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招标投标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招标按规操作已被大家所熟悉和接受,越来越多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已经得到大家共识和认可并向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是授予合同的基础。这个基础需要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需要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制度体系,需要一批诚信守规、严格自律的从业人员以及行政管理机构的正确引导和帮助,缺一不可。而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招标投标市场的有力保障。
在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招投标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和秩序,是每个招标投标人应该关心和参与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规范着从业人员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着参与者各方的切实利益,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法规的相应出台,为各个领域中的招投标活动制定了较统一的行为规范,例如相继颁布的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均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出台前为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提供了市场活动的法令保障,在这十年里,没有这些法规的出台很难想象招标投标行为规范会是一种什么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颁布十年了,十年来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是像所有制约人类行为的法律一样,在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而有些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与国家现行体制有关,与学习先进经验与我国具体实践有关,可以归纳为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性原因,而相当一部分行为规范的缺陷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制约上的矛盾有着直接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直没有颁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只能靠以上几个法令来进行规范,但以上几个法令的颁布又有行业中的局限性,还在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中,而各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各自的各种办法、规定,使招标投标活动在各个地区有各个地区的管理办法,表面看好像更加细化了,其实对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设置了无数障碍,令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们无所适从。
为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5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为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2005年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并明确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而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各自为政的局面由此打破,招标投标市场初步呈现和谐、统一局面。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作为协调全行业招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机制,不仅要写在纸文件上,更要落实到行动上,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是各相关部门应该共同努力的事情。《若干意见》中指出: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若干意见》的这项要求,其实已经考虑到全国统一市场,法规政令的统一。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第四款规定:“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在五年前11个部门形成一个协调的机制后,首先应该协调颁布的应该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了《实施条例》一直没有出台不能不说是业内人士的一个遗憾。
正是由于出台《实施条例》的步履缓慢,使得各个地区颁发的办法政令还有不少是处在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为前提的状态。各种法令中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均较轻,已经起不到威慑作用,尤其是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类问题,在法规中基本找不到其处罚条款,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大多又是法律法规的边缘操作造成。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差很大,更是给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逃避招标、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行贿受贿等行为提供方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而诚信制度的有待健全同样需要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行业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来切实的加以解决。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纪念之际,更加盼望《实施条例》的尽快出台,为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们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操作的法规依据。相信通过《实施条例》的规范以及全行业的努力,在诚信自律、依法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市场环境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面貌定会呈现在大家的面前。(作者: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 王毅青)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