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准文件应用与实践
2011-12-20
2009年5月,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件发布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是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而成。
从2009年5月起,笔者所在的单位所组织的招标项目均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经过近两年的使用,笔者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作了细化和改进,现对有关内容做一探讨。
1、《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公路标准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和项目建设概况等五章。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标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规范和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内容及结构设置均与《标准文件》保持一致。
2、《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使用原则
2.1 适用范围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2.2 使用原则
在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项目招标文件时,不能修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九部委2007版《文件》一致),但可在前附表中对“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规定了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以及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三种评标方法,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能通过审查的全部条款。
3、《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使用探讨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作为行业范本是一个通用性很强的文件,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把所有细节都包含在其中,笔者将实际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及处理方法总结如下。
3.1 分类进行资格预审
《公路标准资审文件》是按标段资格预审进行编制的,目前,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部分省份采用了按类别进行资格预审的方法。即将工程内容相类似的多个标段划分为一个类别,资格预审文件按类别设定资格要求(强制性资格条件),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按类别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2 关联企业的评审
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规定,“具备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按本条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只能有一家购买同一标段的招标文件,即使都购买了,也不应全部参与投标。在购买文件时,投标人往往不知道是否有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也购买了文件。招标人由于没有相关资料,也无法获知购买文件的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这就可能导致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最终导致有关联的单位均做废标处理。
经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后,笔者目前的做法是,不论投标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均可购买文件,但要求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对关联企业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单位章程等证明资料。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关联企业的评审标准,在资格审查时,对关联企业根据评审标准择优通过资格评审,比如业绩好的优先通过等。这样做既保证了一个标段中的投标人无关联关系,又可以起到择优的作用。
3.3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第二十六的规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路标准资审文件》(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件发布)第9页,脚注①的规定为“审查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在资格预审评审抽取专家时,应按照《公路标准资审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4 信用评价的应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的精神,目前各省交通系统的信用评价平台已建立并运行起来,某些省已经有了信用评价的结果。
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根据这一精神,笔者在编制文件中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如对于上一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A或A级企业,投标保证金给予20%—50%的优惠;计算投标人的得分时,信用评价等级为AA或A级企业予以加分,C级企业予以扣分等;履约担保方面,AA或A级企业予以适当的优惠,C级企业适当提高比例。
3.5 关于算术性修正
根据《公路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第57页脚注②的规定,“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1.3项至第3.1.6项内容不适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准确率,一般项目均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按照《公路标准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不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但如果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与其投标函的报价不一致时,按照本条的规定,无法进行处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将投标人须知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修改为以下内容:“当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开标现场投标函文字报价不一致时,若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小于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为准;若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大于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3.6 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发布时间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之附件2《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应在开标前公布。
“开标前”这一时间要求是比较模糊的,既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若干天之前,也可以是在递交投标文件后的开标现场开标前。如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发布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报价一般不会超出该上限,因超过上限而导致废标的投标人较少,开标、评标能够较顺利的进行;如在开标现场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必须保证控制价上限的准确性,特别应避免做的偏低,否则可能导致全体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控制价上限,产生流标;同时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有投标人提前获知控制价上限,造成不公平竞争。
鉴于以上比较,目前笔者一般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布投标控制价上限,且发布时间控制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以便投标人能有充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3.7 与监理企业的关联及授予合同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也规定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存在关联关系,而一个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标往往是同步进行的。
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笔者在编制文件时要求,如施工投标人与监理投标人存在关联,且监理标段的范围包含了施工标段,施工和监理投标人应分别出具内容一致的授予合同声明,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前提下,哪个单位优先中标。这就避免了施工中标人与监理中标人可能存在关联的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对投标人选择权的尊重。
另外,对于允许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只允许中一个标的项目,也应要求投标人声明优先中标哪个标段,以便于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3.8 施工总承包
《公路标准招标文件》同样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除合同条款上应做适当修改外,文件的其他内容与一般施工项目类似。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多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及材料采购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施工总承包一般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涵盖了招标图纸中的全部工作内容,除了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外,一般合同价格不允许变更。
施工总承包是一种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施工企业的管理优势,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投资,有利于降低业主风险。
与单价合同相比,总价承包合同的风险划分原则为工程数量及价格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单价合同一般是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数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根据这一原则,在编制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应修改第15条“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17条“计量与支付”的有关内容。
另外,为了降低合同执行的风险,应设置适当比例的风险金。风险金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二是发包人支配风险金。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主要用于支付招标清单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差额、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所有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增减的费用;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差费用;以及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费用。发包人支配风险金主要用于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费用,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等内容。
结语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文件编制活动,提高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总结、加强学习、互相借鉴,以便学好用好标准文件。(作者:杜晓雷
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