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 消防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消防设施维保 |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服务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排烟系统。) | 一、维保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排烟系统。 二、服务地点 中心医院所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及龙岗院区。 三、服务人员要求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高级消防操作员1人、驻场中级消防操作员2人,所有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驻场人员需全天候为本院提供技术服务。 四、服务要求 (1)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消防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对采购人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技术性能测试和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验; (2)供应商在对采购人建筑物进行改建或重新装修时,导致感烟探测器等设施拆卸、改变位置(敷设管线),或需要增加消防设施时,负责协助采购人制定消防设施整改方案;并在完工后对所属区域消防设施的恢复开通状况及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3)供应商月、季、年维保工作完成后,应填写消防设施维保故障单、维修报价单,同时上传维保现场工作照片;出具月、季、年维保报告,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分别存档备案。 (4)在消防维护服务中,供应商不得改动原消防系统的电气、电子线路和零部件,需改动应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认可同意后改动。并向采购人提供更换后的技术资料。 (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间,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确认后,应及时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查看,并据实填写故障单或报价单,由甲、乙双方授权人签字后给予处理,维修资料甲、乙双方各自存档备查。 (6)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供应商应对所有维护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并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交付采购人确认。 (7)供应商建立日常走访培训制度,应采购人要求培训采购人操作人员,提高采购人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 (8)维修期间确需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必须报经采购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故障排除后要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报经采购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 (9)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采购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0)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及时将信息、资料返还采购人,或按采购人要求做适当处理。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医院主管部门将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总体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后一年度合同。 |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服务标准及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 287,5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