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 保安服务 | 海丰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安保服务项目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加强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和治安的巡逻巡查,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安全隐患,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消防巡逻巡查成交供应商需做到一月一检,并建立详细台账。 (2)加强安保人员安防系统的素质培训,协助采购人做好访客系统、道闸系统、监控系统和测速系统等安防系统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安防系统,加强对进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提高安保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3)确保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对机关大院及相关服务区域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一旦发现疑似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4)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对进出服务区域人员、车辆进行询问和核查,做好来访登记工作,杜绝来历不明人员、车辆进入服务区域。严格查验登记装载大件物品的车辆进出,杜绝危险品进入服务区域;加强进入服务区域车辆的管理,对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行驶的行为进行管理引导,清理处置“僵尸车”;需清理遮挡监控视频画面,确保监控画面清晰完整。 (5)按照采购人要求和成交供应商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各项勤务工作,及时向采购人通报保安员的流动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不适应安保服务工作需要及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调整的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 (6)成交供应商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登记等制度,采购人有权查阅记录。如因保安员的请(休)假造成保安人数的空缺,成交供应商立即予以补充。 (7)成交供应商派出的保安员,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成交供应商应对保安员每月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8)根据行业服务标准与采购人规定要求,独立运作,落实安全保卫整体方案,并结合服务区域变化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安员须与采购人保持必要的工作交流,每天必须向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口头汇报工作,重大情况须及时报告。 (9)协同服务区域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形成群防群治体系。 | 采用“1+1年”模式,总服务周期最长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第一年服务期结束后,未出现重大问题(因自身管理失职、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违规操作等原因,引发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财产安全重大损失、秩序维护严重失效等问题)且考核达到服务要求(考核结果未存在“不合格”),继续履行下一年服务期。若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成交供应商履行第二年服务期)。 | ★所有保安员能胜任机关大院及相关服务区域保安服务工作;★9.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安保人员,原则上安保人员人数应保持稳定不变,但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对成交供应商应配备的安保人员人数进行调整并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执行,不得提出异议。如出现安保人员人数增加或减少的,按成交供应商成交明细价计算相应增加或扣减的服务费用。增加人员时的服务费用:从确认到岗之日起算,按每人每日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上岗时间计算,费用由采购人另行结算给成交供应商。减少人员时的服务费用:从确认离岗之日起算,按每人每日服务费标准和实际离岗时间计算,从当月的总服务费中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