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RQ-20251104-1/2 项目名称:赵县中医院智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2536000 最高限价(如有):一包:1200000.00元;二包:1336000.00元 采购需求:1.标包划分:2个标包;2.采购内容:一包:病案首页质量控制系统、手术麻醉系统、电子签章CA系统:二包: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一体化门诊医生站、临床路径管理系统、检验危急值管理系统、临床用血管理系统、临床药学管理系统、心电信息系统、系统建设配套硬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一包:自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完成(如有变动以采购人通知为准);二包: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如有变动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本项目为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优惠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7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自主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12月16日08点45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 2、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应提前完成“市场主体注册”。详见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 ,进入“交易服务大厅”,点击“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或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市场主体注册”咨询电话:0311-89668589;投标单位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方可进行电子开评标。开标时,供应商须用CA锁解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有效期内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关注项目、下载招标文件(*.HBZ)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等内容。网上发布后(含澄清及修改等全部内容)即视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潜在供应商(投标人)如未按上述程序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责任自负。4、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先下载“政府采购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工具7.8.2005.2400”、“政府采购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 下载路径: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业务指南”—“下载中心”。并使用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完成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等工作。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自动放弃投标。技术电话:0311-89868327 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和关注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5、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供应商通过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开标,进行文件解密、提出异议,无需到场。 6、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 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即评审专家统一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赵县中医院 地 址:赵县李春大道57号 联系方式:0311-849523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润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海德园西门E-08 联系方式:0311-896044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耿韶佳、黄松行 电 话:0311-89604499 八、附件 相关公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