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常州市新北区第二食堂管理服务(3年期)
服务范围:主要在工作日为采购人单位职工提供早餐和午餐供餐服务。(约750人)
服务要求:
1.投标人负责食堂日常的生产、经营、接待、卫生等工作,组织食堂各类供应品种的加工制作和销售以及日常运行管理。
2.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把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关,投标人食堂管理必须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
3.投标人必须配备一名有相当专业知识的卫生安全监督员,专门负责本食堂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和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全面监督,并接受采购人监管和业务指导。
4.投标人必须按食堂安全卫生管理要求,做好每天的食品留样和蔬菜有机磷检测,并做好台账登记和管理工作。
5.投标人必须建立健全各类餐饮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严把员工素质关,做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杜绝任何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若因投标人的加工制作、食品安全、用电设备操作等问题所引发的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
6.投标人负责提供适口、新鲜、卫生的膳食和热情的服务,同时严格控制主辅料的搭配及调味品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利用原材料,杜绝浪费,以降低成本。
7.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及支付职工薪酬,必须符合常州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缴费要求,不得拖欠克扣员工应有待遇,确保职工的相关权益,从而保证用工合法性和人员队伍稳定性。如因用工不规范或薪酬问题等产生的纠纷与采购人无关,由投标人负责解决。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或工伤等责任事故,均由投标人负责承担。
8.投标人负责招聘、录用所需服务人员,所有与服务人员相关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体检、办理相关证件(健康证等)、税金、培训等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支付。
9.投标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10.投标人及其员工要自觉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任何公务秘密。
11.投标人所有员工必须经过采购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入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员工,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法律法规予以更换或辞退或禁止其进入工作场所、参与与本合同相关工作。投标人所有员工须报采购人备案,自觉维护采购人形象。
12.服务期间,投标人对员工的安全负责,如因安全作业或安全预防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13.投标人所有员工必须挂证上岗(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和有效健康证),注意个人卫生,上班期间必须穿统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工号牌,同时窗口人员必须全程戴口罩、卫生手套。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4.投标人必须做到节约使用食堂水、电、气及易耗品,降低能耗,减少浪费,建立节约奖惩机制。
15.投标人必须负责服务期内厨、灶、餐饮用具及水、电、气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餐饮用具如有损耗需由投标人及时补齐。
16.服务期间,投标人如需对采购人配置的设备、设施、餐饮用具进行更新添置,必须向采购人提岀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由采购人负责购置。需要维修可报维修中心。
17.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操作安全,杜绝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若因投标人原因(如人员操作过失等因素)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由投标人负全责并承担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8.做好工作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窗明几净,就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剩饭剩菜及时处置,餐厨垃圾及时装桶密封送至垃圾房,做到工完场清、日产日清。妥善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如包装物、废菜叶等),保证不出现浪费、污染等情况。
19.投标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合法工作,按采购人规定的加工制作、销售的流程进行加工制作和销售。
20.服务期间,因投标人人为因素造成设备、设施及餐饮用具损坏、丢失的,则由投标人自己负责维修或赔偿。服务期结束时,投标人交还给采购人的设备、设施及餐饮用具必须完好无损可用,否则要给予赔偿。赔偿费用采购人有权直接从考核费中扣除,考核费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投标人应继续赔偿,补足损失。
21.中标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予以处罚:
①中标人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②中标人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现金;
③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营业时间经营;
④上级部门、领导及膳委会来检查,书面提出违反卫生防疫要求的,属于中标人责任,视情节处罚;
⑤中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和蔬菜有机磷检测工作;
⑥中标人从业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卫生手套、工号牌;
⑦中标人从业人员不得私拿、私吃食堂物品、食品;
⑧中标人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少刷卡多发菜;
⑨中标人必须节约使用水、电、气,采购人发现中标人人为浪费,将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2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①经卫生监督部门鉴定,确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发生3人以上(含3人)食物中毒,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经消防安全部门鉴定,确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发生火灾等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出售变质食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④对用餐者服务态度恶劣,与用餐者无原则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在供应服务中,机关对食堂测评的服务质量满意率低于80%的。
服务时间:暂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经采购人考核,考核不合格,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每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