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校区科学艺术中心报告厅及公共教学楼A、B座多功能厅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一、项目概况:
1、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校区科学艺术中心报告厅及公共教学楼A、B座多功能厅升级改造工程,位于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校区院内,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依据设计施工图,对内部进行装修改造,满足采购人需求。施工内容主要包括:(1)装饰工程;(2)安装工程等。
2、工作内容:
(1)公共教学楼A、B座多功能厅改造
ALI配电箱、LED条形灯、开关插座满足设计要求布置、钢制柱式散热器安装、门窗拆除、楼地面砖基础混凝土基础砌砖模、楼地面铺设橡胶卷材、墙面墙裙铺设木饰面集成板、天棚和墙面刮大白、喷涂环保乳胶漆饰面;
(2)科学艺术中心报告厅
AL2配电箱、LED壁灯、吸顶灯、筒灯、灯带、开关插座满足设计要求布置、钢制柱式散热器安装、门窗拆除、楼地面砖基础混凝土基础砌砖模、楼地面铺设橡胶卷材、墙面铺设木质饰面板、天棚造型吊顶,安装铝方通、刮大白、喷涂环保乳胶漆饰面;现场部分非承重墙体拆除(见图纸),后续抹灰修补平整,屋内吊顶和墙面拆除,垃圾随时排放。窗帘,座椅部分拆除后归采购人所有。(报告厅夏天较为潮湿,每个报告厅增加两台排气扇),原有教室门拆除,归采购人所有,更换钢制教室门。
(3)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校区科学艺术中心报告厅及公共教学楼A、B座多功能厅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
二、技术要求及标准:
1、一般要求:
1.1 工程施工前要针对该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有序施工,按期交付工程内容。
1.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2.1 施工准备工作;
1.2.2 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1.2.3 施工部署;
1.2.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与管理;
1.2.5 施工进度计划;
1.2.6 安全文明生产保证措施;
1.3 文件中图纸、清单、技术要求三者中技术标准若有冲突的地方按三者中最高标准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以采购人澄清为准。
1.4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
1.5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主要设备功能指标或技术性能、产品质量等保证内容,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合格。
1.6 供应商所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满足节能产品认证的相关国家标准,达到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工程所需材料均须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集中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要达到国内外优质材料的质量、安全标准,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采购人对入场材料,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查。凡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律退回,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7 本项目所有材料样板,必须经过采购人书面确认方可订购和进场;对于不合格产品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场,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1.8 材料的封样与报验:
主要材料实行开工前的材料定样制度和开工后的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材料及设备进场一周前向采购人及监理单位申报材料、设备的数量、系列或型号及使用位置等。
1.9 所选择的施工材料应易于采购,缩短施工周期,选材的性能资料应详实,认证齐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采购人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未经申报许可擅自进场材料并且进行安装的无条件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1.10 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等规范要求。
1.11 工程完成后成交供应商负责清扫卫生,并达到采购人直接使用的标准。
1.12本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因材料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施工内容主要包括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
2.1 装饰工程:
2.1.1 拆除工程
2.1.1.1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针对该拆除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1.1.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施工技术员与监理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和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2.1.1.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设备管道等干线及通往该建筑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2.1.1.4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2.1.1.5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逗留。
2.1.1.6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2.1.1.7拆除过程中,现场临时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临时配电线路。
2.1.2地胶地面
2.1.2.1技术参数:采用厚度≥2.0mm同质透心材质PVC卷材,地面应平整、光滑、耐磨、不积存静电;
2.1.2.2 带聚氨酯耐污涂层的同质透心碎花纹无方向卷材,厚度 2.0mm,宽度大于等于 2m。
2.1.2.3 环保:TVOC 释放量≤5 微克;不含甲醛、不含苯、不含 18 项有害重金属。
2.1.3装饰用石材
2.1.3.1本工程装饰所用石材,是指墙面、窗台板等部位的石材,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其规格尺寸必须满足施工图纸中的有关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干燥压缩强度≥100mPa;
(2)弯曲强度≥8.0mPa;
(3)镜面光泽度≥80;
(4)允许偏差(mm)平面度≤0.65;
(5)长度、宽度 +0 -1;
(6)厚度±2放射性(A 类)外照射指数≤1.3, 内射指数≤1.0;
(7)体积密度G/CM3 ≥2.56;
(8)吸水率 ≤0.6;
2.1.3.2石材品种: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1.3.3板材正面的外观质量缺陷不能出现缺棱、缺角、裂纹、色斑、砂眼、异色斑点、污点及凹陷现象存在,镜面板材的镜向光泽度应不低于80 光泽单位。
2.1.3.4石材干挂墙面构造钢立柱及角钢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钩板采用SUS304 石材挂件(不锈钢钩板)。
2.1.3.5石材施工前应进行选材,颜色、花纹应一致;石材应确保平整度,接缝高低差应控制在0.5 ㎜以内,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石材表面进行打磨,造成石材表面出现磨痕。施工时,预拼编号:品种、规格、颜色与纹理一致的块料,按设计尺寸在地上试拼,预拼好的石材应编号,编号一般由下往上编排,对于有缺陷的石材必须剔除。十字角处应对称平整;石材切割边必须平直。石板安装顺序是一般由下往上进行,每层板块由中间或一端开始,柱面则先从正面开始顺时针进行。
2.1.3.6材料包装及运输: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的运输,并保证到现场的包装完好,包装材料应不会对石材在各种条件下产生污染。石材进场前应作好石材六面防护,防护液的涂刷不应影响正常的施工要求。边角需加工的石材用荒料石材加工成。
2.1.3.7材料进场验收:进场石材应满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石材厚度满足最低限要求的数量不能超过石材总量的1/5。进场石材表面光洁明亮、无明显缺陷,板块边角方正,无扭曲缺角掉边。进场石材表面应颜色、花纹一致,无明显色差、无裂纹。所有石材应进行六面防护处理,石材铺设完成后应避免返碱现象的发生。
2.1.4吊顶工程
2.1.4.1主要吊顶材料规格:纸面石膏板、矿棉板。
2.1.4.2吊杆及龙骨的安装间距、配件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2.1.4.3吊顶工程应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工种紧密配合,做好室内管道施工。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所有管线、设备的安装及隐蔽工程验收。
2.1.4.4 室内大厅部分采用60 系列上人龙骨,其他部分采用50 系列不上人龙骨。
2.1.4.5主龙骨壁厚要求为1.2mm,次龙骨壁厚要求为0.6mm。
2.1.4.6所有吊筋采用Φ8 镀锌钢筋。
2.1.4.7主龙骨间距不超过1200mm,吊点间距不超过1200mm,次龙骨间距不超过400mm,横撑龙骨不超过600mm。
2.1.4.8当吊顶跨度大于10m 时,跨中部位龙骨应适当起拱,且不应小于跨度的1/200。
2.1.4.9自攻螺丝应陷入石膏板表面0.5mm - 1mm 深度,且不应切断护面纸,螺丝距板边应大于10mm,相邻两颗螺丝间距200mm。
2.1.4.10重型灯具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2.1.4.11吊顶工程应对板材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2.1.4.12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2.1.4.13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2.1.4.14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验收。
2.1.4.15吊顶内穿墙管洞必须按要求封堵密实。
2.1.4.16吊顶内吊杆、吊件等应竖向垂直、水平方向行列顺直;吊顶板与灯具周遍接合采用打胶处理且需处理平整严密、美观;弧形角线应圆滑平顺。
2.1.5玻璃制品
2.1.5.1玻璃技术指标:本工程部分采用玻璃均为钢化玻璃;必须取得中国国家强制认证(CCC 认证)。
2.1.5.2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要求,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裂痕、缺角、磨伤等缺陷;
2.1.5.3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要求,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夹胶层气泡、裂痕、缺角、夹钳印、叠层、磨伤、脱胶等缺陷;
2.1.5.4钢化玻璃平整度要求:弓形度≤0.2%,波形度≤0.1%,质量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2.1.6涂料工程
2.1.6.1室内墙面涂料的施工要点需满足国标图集要求;
2.1.6.2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1.6.3涂料施工工序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1.7成品木挂板
木饰面形状和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目名称 | 公称范围(mm)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翘曲度 | 对角线长度<700 | ≤1.0 |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对角线上,测量试件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翘曲度平定值。 |
| ≥700对角线长度<1400 | ≤2.0 |
| 对角线长度≥1400 | ≤3.0 |
| 平整度 | 表面任意点 | ≤0.2 | 1m靠尺和塞尺 |
| 位差度 | 相邻面板间前后、左右、上下错位量 | ≤1.0 | 1m靠尺和塞尺 |
| 邻边垂直度 | 对角线长度<1000 | ≤2.0 | 1m靠尺和塞尺 |
| 对角线长度≥1000 | ≤3.0 | 2m靠尺和塞尺 |
| 高度、宽度 | 加工完成后零部件边长 | ±1.0 | 3m卷尺 |
| 厚 度 | 加工完成零后部件厚度 | ±0.5 | 游标卡尺 |
| 角 度 | 零件加工角度、面板组合角度 | ±1° | 角规 |
装饰单板(木皮)贴面外观要求限值
| 缺陷名称 | 缺 陷 范 围 | 允许限值 |
| 麻 点 | 直径 1㎜以下(距离300㎜) | 4个/㎡ |
| 麻 面 | 均匀颗粒,手感不刮手 | 不限 |
| 划 伤 | 宽度≤ 0.5㎜,深度不划破饰面,长<100㎜(经处理后外观无明显痕迹) | 1条/㎡ |
| 压 痕 | 凹陷深度≤1.0㎜、宽≤2㎜,不集中,单板未断裂 | 3个/㎡ |
| 浮 贴 | 粘贴不牢 | 不允许 |
| 褶 皱 | 饰面重叠 | 不允许 |
| 缺 皮 | 面积不超过 5 mm2 | 1个/㎡ |
| 缺陷名称 | 缺 陷 范 围 | 允许限值 |
| 翘 皮 | 凸起超过 2㎜ | 不允许 |
| 亮影/暗痕 | 面积不超过 50 mm2 | 2处㎡ |
| 离 缝 | 拼接缝隙 | ≤0.5㎜ |
涂饰外观要求
| 项目名称 | 要 求 |
| 漆膜划痕 | 不允许 |
| 漆膜鼓泡 | 不允许 |
| 漏 漆 | 不允许 |
| 污染(包括工艺槽线型套色部分) | 不允许 |
| 漆膜脱落 | 不允许 |
| 漆膜泛白 | 不允许 |
| 针 孔 | 色漆,直径≤ 0.3㎜,≤4个/㎡;清漆,不允许 |
| 表面漆膜皱皮 | ≤面板总面积的 0.2% |
| 透 砂 | 不明显 |
| 工艺槽、线型漆膜 | 手感光滑,色泽一致 |
| 套色线型结合部分塌边 | 套色线型分界线流畅,均匀,一致 |
| 色 差 | 正常变色能力,肉眼观察不明显 |
2.1.7.1根据木饰面版面幅度,首先在基层上对挂件位置进行放线,放线要求每块木饰面的一组对应边必须与基层框架的其中一条木方重合,每块木饰面的一组对应边必须为安放挂件位置,即基层木方、挂件、木饰面边三者要重合。挂件之间的档距不应大于400mm。
2.1.7.2基层挂件用长30mm以上的直枪钉或木螺丝固定在基层上,挂件与基层接触面涂刷适量白乳胶以增加牢固度。饰面挂件用长度为(挂件厚度+木饰面厚度)×2/3的直枪钉,根据档位精确的固定在木饰面的反面,挂件与木饰面反面的接触面涂刷适量白乳胶以增加牢固度。
2.1.7.3基层挂件与饰面挂件要求挂合后能吻合良好,安装后的木饰面不能松动和滑移。
2.1.8门窗工程
2.1.8.1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1.8.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进场时需提供出厂合格证。
2.1.8.3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应选用耐腐蚀、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
2.1.8.4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严禁用水泥砂浆制作,边框与墙体间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充。
2.1.8.5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2.1.8.6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
2.2 安装工程
2.2.1 水暖工程
2.2.1.1供暖系统采用原有供暖管道,管道除锈刷漆。
2.2.1.2除锈:无可见的油脂、锈迹、氧化皮、油漆层残留和其他杂质。
2.2.1.3喷涂前应搅拌涂料,确保均匀。控制每道涂层的干膜厚度,根据产品说明书推荐,通常底漆不小于60μm,总干膜厚度不小于150μm。涂装间隔时间根据涂料类型和环境条件调整,一般为24小时,确保前一道漆完全干燥。
2.2.1.4钢制柱式散热器安装,根据设计图纸,确定安装位置、规格、型号。
2.2.2 电气工程
2.2.2.1开关、插座安装要求
2.2.2.1.1开关、插座的面板应平整,与建筑物表面之间应严密无缝隙,应紧贴建筑物表面;
2.2.2.1.2固定面板的螺丝应选用统一的螺丝,保证美观;
2.2.2.1.3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必须一致;
2.2.2.2节能灯具安装要求
2.2.2.2.1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2.2.2.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2.2.2.2.3同一室内或场所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2.2.2.4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
2.2.2.2.5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紧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2.2.2.2.6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用受拉力和磨损;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千克时,应增设吊链;
2.2.2.2.7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2.2.2.2.8安装高空灯具前,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
2.2.2.3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2.2.2.3.1进场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有合格证、CCC认证标志,电缆端头密封良好,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的标识和制造厂标;材料进场时需核验复试;
2.2.2.3.2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满足国标要求;
2.2.2.3.3镀锌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得热熔焊连接;
2.2.2.3.4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做好防水处理;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平行敷设时,应在热水管下面;
2.2.2.3.5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2.2.2.3.6配电箱、柜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最新颁布分相应标准及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安装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2.2.2.3.7配电箱内装设的各电气设备必须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CCC认证,其电气设备上应带有CCC标志;配电箱出厂前必须通过各项检测和试验,包括各种绝缘耐压试验和通电传动试验等,随箱带检测、试验证明书。
2.2.2.3.8各层照明配电箱、动力箱等均暗装,安装高度需满足设计要求;
2.2.2.3.9电缆、电线过墙管敷设时,干燥房间至潮湿房间倾斜5度,潮湿房间至潮湿房间,往湿度较大房间倾斜5度,干燥房间可保持水平。厨房部位电气暗埋管线应避开煤气立杠位置。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4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使用。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实行电子注册证书且已明确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的省份,须提供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无在建工程。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0月31日12时00分至2025年11月1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现场或远程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携带CA、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电脑需提前下载所办CA的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