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选择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负责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小额造价咨询服务。出现需求时采购人将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须及时组织人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实际开展的业务为准)。
1、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2)编制工程预算价: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3)其他:工程预算、概算、工程决算编制与审核以及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2、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辽住建[2025]25号);
(3)《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辽住建[2025]25号);
(4)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四、项目要求
(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各阶段情况组建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根据项目的阶段性需要及采购人要求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提供服务;
2、采用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编制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编制及编制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项目编制小组,承担项目编制工作。编制小组的人数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如安排技术人员数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安排足够数量技术人员。
3、编制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并由具备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4、供应商应及时报告项目编制情况并提出建议的处理方案;
5、总结工作情况,定期向采购人出具工作报告;
6、应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7、向采购人提供业务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8、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
9、项目编制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10、须具有同时完成多点位、多项目服务的能力;
11、项目工作组人员工资、绩效、福利、加班补助、交通补助等所有人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在沈阳的季节性服务特点,节假日或夜间服务等特点。供应商应对人员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部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项目需要的节假日或夜间工作的要求并提出增加费用。
12、供应商中标后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实际项目要求开展工作,接到采购人要求时,须立即响应,0.5小时内到达现场;
13、必须具备24小时响应服务能力,应急类项目需要随叫随到,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采购人紧急任务及突发事件;
14、供应商中标后按照采购人要求编制报告。
(二)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要求的编制工作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的要求完成。
(三)成果文件提交
中标人在收到项目所需全部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四)进行和深度要求:
中标供应商所提及的编制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审批,由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并保留向中标供应商追偿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供应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额。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
★五、结算方式:以工程预算价为取费基数,乘以固定费率进行结算 ;
付款方式:按政府拨款进度拨款
★六、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七、验收
★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组织
★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八、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保证: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辽住建[2025]25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辽住建[2025]25号)及其他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九、其他要求:
★供应商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
★合同方式:固定费率合同
1、技术规格标准:根据项目性质提供准确无误的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
2、其他:接到采购人委派的项目后,须派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进行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如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有服务不到位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违约责任:中标人未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停止业务委托或终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项目所需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由于供应商提供的清单丢量或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供应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额。
中标人需具备多项目同时实施能力。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08月26日18时00分至2025年09月03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提交),于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保证与递交的电子备份文件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2.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4.磋商环节:本项目磋商环节采用现场对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须到开标现场进行磋商,如因供应商未到现场及其他问题导致的磋商失败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