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000-41119
项目名称: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8000
最高限价(元):168000
抚顺市地价动态监测及监测内容汇总: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抚顺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省级汇总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抚顺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及省级动态监测指标汇总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抚顺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7、完成省级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年度汇总工作,编制《辽宁省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抚顺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抚顺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辽宁省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提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抚顺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辽宁省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
营口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营口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营口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城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营口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营口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
阜新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阜新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阜新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城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阜新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阜新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1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
铁岭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铁岭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铁岭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城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铁岭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铁岭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1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
朝阳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朝阳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朝阳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城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朝阳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朝阳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1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
盘锦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盘锦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盘锦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城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盘锦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盘锦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1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
葫芦岛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葫芦岛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采购人委托负责葫芦岛市地价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公开采购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标单位完成中标包段内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如下:
1、划分监测范围;
2、划分地价区段;
3、布设监测点;
4、监测点信息数据采集;
5、完成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
6、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报告》;
三、主要依据及质量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
四、项目成果
1、城市季度/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成果;
2、《葫芦岛市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供应商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成果交时间要求
供应商须在2025年9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1、2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11月15日前上报2025年第3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2026年2月10日前上报2025年度第4季度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葫芦岛市2025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报告》。
3、供应商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项目验收;
4、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土地评估资质,且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5月已完成备案土地估价机构的公示内的名单中(不含未完成备案变更),且能保证至少8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参与项目工作(可包含未在企业任职的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8月15日14时00分至2025年08月22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5楼,西门进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共分七个包组,兼投不兼中。 2.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解密时间为40分钟。 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准备好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联系方式:杜老师024-627890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森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22-1号(A3101)
联系方式:15940311019
邮箱地址:lnsenh_sy@163.com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账户名称:辽宁森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2856806368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志江、刘明
电 话:159403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