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ZZB20250726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维明路小学2025年装备购置项目 预算金额:600000 最高限价(如有):600000元,其中一标段:370000元;二标段:230000元。 采购需求:石家庄市维明路小学2025年装备购置项目包括学生计算机教室、科学实验室、模拟飞行数据监测系统设备、人工智能赛事器材。一标段:学生计算机教室;二标段:科学实验室及创客设备。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现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6日至2025年07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http://110.249.147.67/G2/),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补遗、修改等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8月06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2、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下载磋商文件(*.HBZ)。供应商获取文件前,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20210701”进行注册(咨询电话0311-89668589)、绑定CA数字证书(CA证书业务咨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CA证书业务办理http://publicservice.hebpr.gov.cn:8181/”)。供应商获取文件后,应先下载“【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工具7.8.2005.2400”、“CA驱动安装程序下载说明”及“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安装此工具后才可查看磋商文件,编制、递交响应文件。下载路径: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124.239.186.7:8888)“业务指南”—“下载中心”技术电话:0311-89868327;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需使用《【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工具7.8.2005.2400》(请注意必须使用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使用非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将无法完成文件制作)完成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等工作。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4、开标时,供应商须用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获取、递交文件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5、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技术标文件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石家庄市维明路小学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29号 联系方式:0311-896531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北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华星路北盈瑞家园1栋1单元2901 联系方式:0311-869568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史欣凯 电 话:0311-86956896 八、附件 相关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