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及要求
1.项目地点
兴城市,请各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
2、出水要求
出水要求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的标准。
3、 执行标准
3.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3.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
3.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
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3.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执行)
3.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 号)
3.8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二、投标报价
1.最高限价:160元/ 吨。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数量按渗滤液出水处理量计算。
该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运营费、运营人员差旅费、场地转移费用、电费、药剂费(含硫酸)、药剂库房、燃料库房自建、疏通道路及平整场地费、检测费、保险、运输、贮存费、安全文明作业、环保、管理费、税金、验收、辅助工作及其他相关服务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价格因素的变化,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到社保缴费基数及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及其他运营成本提高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费用结算以中标方所投的渗滤液处理单价乘以实际渗滤液产水量为依据。
三、付款方法及奖惩措施
1.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处理渗滤液原液量记录表,据实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报送至上级部门审核后付款。
2.中标人在采购人确认每月运营处理费金额后,须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及时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3.运营处理费价款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计量确认,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发票)后10日内向中标人支付上月运营处理费。
4.在运营期间,采购人将对中标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检查。若采购人抽查时发现渗滤液处理排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所有相关合同,涉及的处理费用不予结算。
5.运营期间,在进水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若环保部门发现处理出水水质不达标,由中标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处罚费用。
6.如运营方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并提出解决方案进行解决。
7.运营方须在每月月末前向采购方提交出水水质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指标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为准,如未按期提交,采购方有权按当月服务费用的3%对运营方进行罚款。
四、技术要求
(一)、总体标准
1.原水水质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并取原水水样化验
2.运营期间的出水水质标准
处理后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的标准。具体指标如下表所示: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
表 2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 |
1 | 色度 | 40 | 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100 |
3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30 |
4 | 悬浮物/(mg/L) | 30 |
5 | 总氮/(mg/L) | 40 |
6 | 氨氮/(mg/L) | 25 | 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 |
7 | 总磷/(mg/L) | 3 |
8 |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0 |
9 | 总铜*/(mg/L) | 0.5 |
10 | 总锌*/(mg/L) | 1 |
11 | 总汞/(mg/L) | 0.001 |
12 | 总镉/(mg/L) | 0.01 |
13 | 总铬/(mg/L) | 0.1 |
14 | 六价铬/(mg/L) | 0.05 |
15 | 总砷/(mg/L) | 0.1 |
16 | 总铅/(mg/L) | 0.1 |
17 | 总铍*/(mg/L) | 0.002 |
18 | 总镍*/(mg/L) | 0.05 |
填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时需要增加控制的污染物。 |
(二)、项目运行要求
1.运营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国家标准,及时形成完整、详实的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及处理台账,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自检及第三方送检。其中进、出水水质自检报告检测指标应包括COD、电导率、氨氮、碱度、SS、PH、总氮、总磷,出水水质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指标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为准。
相关台账及自检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须在每月月末前上报采购方备查。
2.运营方需携带出水量不低于200 吨/天处理设备,并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后期根据处理水量需求自行增减处理设备。
3.运营方在整个运营期间保持所管理区域的卫生环境干净、整洁,并达到垃圾填埋场整体卫生管理要求。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排放,不得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
4.运营方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现场一切安全隐患。
5.运营方现场接受采购方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查和例行检查(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标准执行)。
6.出水水质以现场第三方定期检测数据为准。采购方根据达标的第三方检测数据,以采购中标单价乘以实际处理量计算的金额为准,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7.运营人员要求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处理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本项目顺利实施的上岗要求。人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由运营方负责。
8.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监理单位对中标人日常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正常的监督检查。
9. 运营方进场后负责对渗滤液收集池内沉积的污泥进行一次性清淤。
五、项目要求
1.服务期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承包人。
2.中标人在运营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3.在运营期间,中标人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排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
4.在中标人运营期间,中标人必须随时接受业主检查、考核等。
5.中标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责任制度,在运营期内所发生所有的运营安全事故由中标人负责。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脱贫攻坚支持企业等相关政策。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05月26日23时59分至2025年06月04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兴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城市政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7楼)(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现场或远程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30分钟)。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携带CA、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电脑需提前下载所办CA的插件)。